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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注意]抢劫小学生5毛钱被判4年........流汗! [打印本页]
作者: 亚瑟 时间: 2007-1-9 13:55
标题: [注意]抢劫小学生5毛钱被判4年........流汗!
一个男子打劫毫无防御能力的小学生,虽然只到手了5毛钱但依然构成抢劫罪被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00元...........
噶恐怖的哦!!!!
作者: oО柒 时间: 2007-1-9 14:09
怎么也得找个有钱人家的孩子抢么
作者: 亚瑟 时间: 2007-1-9 16:55
呵呵。...同意楼上的......
抢了5毛!!!!哎!
作者: vo1cano 时间: 2007-1-9 17:46
钱不在多,性质恶劣,欺负弱小,其罪当斩!
作者: xoxo 时间: 2007-1-9 20:01
明显夸张了一点!
http://blog.sina.com.cn/u/1273232790650的博客,一个下沙大学校园女生寝室的故事。
作者: 亚瑟 时间: 2007-1-10 14:23
真实的事!!!!!百分百可靠
作者: writezy 时间: 2007-1-10 14:24
楼主的讲话,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执行。
作者: 亚瑟 时间: 2007-1-10 16:05
以下是引用writezy在2007-1-10 14:24:00的发言:
楼主的讲话,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执行。
怎么看了你的话..我掉了一地的鸡皮疙瘩啊,,,,,,
作者: 水之泪 时间: 2007-1-10 19:20
罪不在其抢劫多少,而是这种行为实在可恶
作者: 遗失的舞鞋 时间: 2007-1-15 09:44
太郁闷了
作者: pensty 时间: 2007-1-15 10:07
以前见过了
作者: 欣賞絕望﹖ 时间: 2007-1-15 10:59
这人运气不好``哈哈``搞笑,为了5毛钱? 这 值得? 汗.....
作者: 水之泪 时间: 2007-1-15 12:03
自找的
作者: 守護 时间: 2007-1-15 18:35
我晕
作者: xxj1986 时间: 2007-1-18 20:30
这下亏大了
作者: 亚瑟 时间: 2007-1-19 20:53
哎!!可怜的孩子...
作者: TonyAn 时间: 2007-1-19 21:36
对没 权 没 势的百姓,法 庭便会从 重 从 严 处理。
作者: 虚弱少年 时间: 2007-1-19 21:38
抢劫就是抢劫,无所谓五毛还是五万,就该严惩...............
作者: TonyAn 时间: 2007-1-19 21:39
不知 上 海 某 人 又会如何被“严 惩”
作者: 亚瑟 时间: 2007-1-19 21:45
傻
作者: TonyAn 时间: 2007-1-19 22:21
看看有 权 有 势 的人是怎么受到“严 惩”的
就拿2001年发生在杭州的钟 志 斌 案来说事好了
有兴趣的可以去这里详细看看是怎么回事
http://bbs.ent.tom.com/bbs.php?forumid=109&threadid=1834
作者: 雪山的狐狸 时间: 2007-1-19 22:40
法制不健全
作者: 亚瑟 时间: 2007-1-20 01:33
哎!!!也是哦...现实就这样啊...
作者: TonyAn 时间: 2007-1-20 21:19
又是一起被封杀的权 贵作 孽的消息
http://www6.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uninfo/1/290702.shtml
作者: 亚瑟 时间: 2007-1-21 12:40
啊....
作者: 鸿飞 时间: 2007-1-21 20:53
作者: jacklike02 时间: 2007-1-21 21:26
werewtrdtg
作者: 亚瑟 时间: 2007-1-23 15:41
???啥英文?
作者: woshuowoaini 时间: 2007-7-7 17:24
作者: eb2007 时间: 2007-7-14 13:26
见过抢14块的
作者: 57576e53 时间: 2007-7-15 14:51
标题: /-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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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自己保护起来,
9 ^, O- i2 X, I7 I% G- A# z1 U有了距离就更安全了深圳租房呵呵; y7 f6 P9 m& T: v5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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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f3716376 时间: 2007-7-16 17:0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多多不哭 时间: 2007-8-31 23:36
呵呵,小偷是不是神经搭错了啊
作者: 未完成的拼图 时间: 2007-9-1 08:24
可耻!5毛也是钱啊!还是小学生的!
作者: 用户名不重要吧 时间: 2007-9-1 09:56
法盲悲哀
作者: yuyueshen 时间: 2007-9-4 17:01
怎么也得找个有钱人家的孩子抢么
作者: 七匹狼shop 时间: 2007-9-5 01:28
这行为首先不对,这样的处罚就是小惩大戒`警告其他的想犯法的人~
作者: 刘建明 时间: 2007-9-5 03:39
做错了事就要受罚的
作者: 元思 时间: 2007-9-5 11:17
这真是非常的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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