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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擅自出售CDMA 合法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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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7 17:00: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联通擅自出售CDMA业务给中国电信一事,是否是对合同的另一方用户构成违约?
2 l( n  [; v6 _9 l) p- {. q中国联通未经CDMA客户同意,擅自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相关的法律。2 z3 f1 W+ P3 H: b& b

  X6 \! h' P" h% t% I  y% M2 L
+ c  H. \5 b7 Z* h" r! Z' Z0 N: E+ o$ g/ _' g  \
《合同法》
) u2 v( a5 B$ N  X$ o! k  
" l& _3 P2 _# O4 y0 g" N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a8 K* d: n- z+ F& t3 w
  & a9 P9 L, \, c, H6 y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6 l: ~, d8 [' G- B: y0 Z4 O
  
. D2 N5 r- [( W7 {1 N  ……………………………………………………………………
. |9 j( @8 b" t; W" M  
& S9 a0 n3 ^1 Q; C5 O9 X3 `    本人亦是CDMA用户,就此事向中国联通10010投诉,客服说,电信重组是国家工信部所批准的,并说之前向用户下发短讯,已经尽了告知的义务。本人遂问客服,是不是以后本人想过户(转变合同的主体)也可以向贵司发送短讯亦可。客服MM无语。只是一再重复告诉本人,出售CDMA业务是工信部所拟定。似乎这 事与中国联通无关。4 [9 P( h; l. A! T; p( z
  
2 u  [7 S; C+ A/ x   本人认为:CDMA用户与中国联通签定的通信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的约定,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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