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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2年自考全日制助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浙教试院【2012】83号 [打印本页]
作者: 煎饼 时间: 2012-7-10 11:11
标题: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2年自考全日制助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浙教试院【2012】83号
各自考全日制助学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自考全日制助学招生管理,营造规范有序的招生环境,切实做好今年自考全日制助学的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招生工作是自考全日制助学的重要环节,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浙教办[2008]17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熟悉招生业务的同志负责此项工作。要避免只求数量不顾生源质量的倾向,全面衡量报名学生的思想政治表现、文化基础和身心健康状况,努力消除可能影响校园和谐稳定的隐患。
二、做好招生广告的审核备案。招生简章、广告、网页等宣传资料发布前,省直属自考全日制助学院校报我院审核备案,其他自考全日制助学院校先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我院备案,发布内容应与备案内容一致。招生宣传、咨询必须真实、准确,不含糊其辞,不随意承诺。自考全日制助学院校在进行招生宣传咨询时,应将本校的名称、类型、办学地址、学历层次、食宿条件、收费标准、证书类别、颁证方法等逐一明确,法定代表人须对招生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办学所在地以外地区设点进行招生宣传的,须持经审核备案的招生广告审批表到招生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三、加强对招生人员、经费的管理。自考全日制助学院校开展招生活动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对招生人员要事前培训,事中监管,事后考核,对招生行为承担最终责任。对招生人员的考核指标应科学合理。学校不得将招生计划和招生经费层层承包,不得以招生数量作为考核的唯一指标,不得用高额的招生工作费用挤占正常的教育教学、学生生活保障经费,不得委托中介或非本单位人员招生,不得相互攻击、诋毁他人、制造事端。
四、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规范招生程序。各校应在我院核定的招生计划额度内编制各专业招生计划,不得擅自突破核定的招生计划。确实需要扩大招生计划的,应在8月底之前向我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为探索建立自考全日制助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招生计划、院校介绍以及学生报名、缴费和院校录取的一体化、规范化、信息化,各校应即时将直接向学校报名的学生信息上传到自考全日制助学网上招生服务平台。
五、及时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今年将召开党的十八大,稳定工作至关重要,各校应高度重视招生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对待并及时处理,避免矛盾的积聚和激化,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对提出退学申请的学生,学校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学生办妥退学手续和结清费用。退费标准按省教育厅浙教办[2008]171号文件执行,即学生在报到注册后第一学期一个月内申请退学的,按学年所缴学费、住宿费的80%退费;一个月后申请退学的,按学年所缴学费、住宿费的50%退费。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申请退学的,按学年所缴学费、住宿费的30%退费;一个月以后退学的,可不予退费。
各校在招生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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