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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治理校外培训,国务院再出重拳,必须取得许可证! [打印本页]

作者: 煎饼    时间: 2018-8-24 10:39
标题: 治理校外培训,国务院再出重拳,必须取得许可证!

学科培训必须备案,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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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禁止与招生升学挂钩的行为

国家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关注和整治,正在持续升温。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再一次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有安全隐患、证照不全、超前培训、超标培训等突出问题提出了十分明确的整治要求。

在《意见》中,要求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的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和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对培训机构进行的培训内容、时间、班次、进度、形式、宣传、收费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钱报记者认真研读了《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把一些家长关心、感兴趣的内容整理了出来。

学科培训需备案

不能超前、超标培训

《意见》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以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域中小学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营业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不聘用在职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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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收费

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

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

各地可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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