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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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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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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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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6-30 08:58: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k8 ^  z2 t" O# W9 K& h8 ~$ k

    2 f: G. S  Y1 L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9 `3 k5 d' c% X  w
    ; O! A7 |1 s* y4 z% @3 n  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 d& o6 T8 K2 J. R: L# m
    - W, O& p' n# J! g$ W" n* q  第四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s8 e$ ?+ [( b, Z2 S

    $ p" \+ a9 C5 F: k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 m# C' G. f0 d4 u& Z! i0 q- X' G$ N+ C4 X# d. a0 R  P9 P! M( M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2 B, W, ~3 b! g/ Y# ?& E$ ?/ ?+ \) c; v# u; V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 ^% H1 h& h& q6 K3 q$ M  c2 W( M* F
      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m; K) {4 S! z) s* n9 `2 `* @, i

    , ?  a* m: F1 s  r. V3 N/ T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3 }  e' ]8 p& Z- s& n4 \/ W/ s+ _7 i. w" k4 @8 }
      第七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 c2 u4 B7 F3 {# X2 X
    ! l' V) W! F9 w% C
      第八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8 x; C% d% \' E9 J
    * H& G8 W$ N) Q8 q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W& U. V2 G) h5 v% d  A, V2 g' s+ E; t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9 J1 i. d) i, b/ r

    0 k$ P6 d3 G! o: j- A2 g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G7 u, N8 K9 u" p  _8 y8 Y

    4 d: L. C6 i9 t2 `' d1 d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0 w, U' k+ o- D2 l4 m
    ! O+ U7 x0 I; \9 `. d* D5 f, S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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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1-7-7 20:35:45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破的钱好像少掉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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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1-12-20 14:50:01 | 只看该作者
    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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