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8 小时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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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364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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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永嘉法院判了一个叫人哭笑不得的案子。一个二十刚出头的社会青年,某日半夜偷偷摸进某学校女生宿舍,结果被人抓住,之后逃跑时摔伤。案子的构成是男青年把学校给告了,认为他的伤该学校赔。/ [# N* v1 x4 e6 J!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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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讯员说,听说这个荒唐的起诉,他们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也都很好奇,好奇的是做出了这样的不轨行为来,还要学校赔?这个男青年摆了些什么理由到法庭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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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最后认定的事实,发生在去年1月25日半夜的是这么一回事。社会青年汪某跟其他一个同伴一起在半夜里翻过铁栅栏进入当地某中学女生宿舍,听到声音,门卫大伯来到宿舍查房,一把揪住汪某(汪的同伙藏到床下未被发现)。大伯要把汪某拉出门外,汪某极力挣扎,大伯就把宿舍门反锁,去叫另一个门卫来帮忙。汪想想难敌两个门卫,就从窗口翻出,没想到一失足坠楼。这是四楼。2 J% _ }; g( E2 H y+ h
d) h$ P$ @, d 汪某其实也蛮可怜,这一摔医药费花了4万元,还致残。7 W. @# D2 }0 ]- r2 g8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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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没想到的是,汪某接下来的举动,告学校。他告的事由是:是女生发出了主动邀请,他是应邀留宿;是门卫大伯比较凶悍,对他没有进行正当的批评教育,打了他还威胁他,他为自保才越窗。学校的责任在于:没有管好自己的女学生,没有管好自己的门卫,所以要对他的受伤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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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状况还提出要求学校负“全责”,连法官都觉得又好气又好笑,结果自然是驳回诉讼请求。3 T, {' |.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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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荒唐的起诉,法官依旧要讲讲驳回的法理:深夜进入女生宿舍就属违法。被发现后没自觉改正,还实施越窗的危险行为,年满18周岁算成人了,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要有预见性。“本身的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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