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沙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论坛(EC通行证)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QQ登录

QQ登录

下沙大学生网QQ群8(千人群)
群号:6490324 ,验证:下沙大学生网。
用手机发布本地信息严禁群发,各种宣传贴请发表在下沙信息版块有问必答,欢迎提问 提升会员等级,助你宣传
新会员必读 大学生的论坛下沙新生必读下沙币获得方法及使用
查看: 306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微博私信和聊天记录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5-6 08:48
  • 签到天数: 140 天

    [LV.7]常住居民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11-21 12:36: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至今已经“20岁”了。其间,只有2007年进行过一次修正,当时仅就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问题作了不到20处改动,与整部法律近270条的篇幅比起来,只能算一次局部修改。现在,民诉法终于迎来了一次大修——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民意。
    ) ~% I# R+ a& I
    % @1 P. e6 g: M  ?  据了解,全国每年受理的1000多万件案件中,刑事案件大约只有100万件,其他大都是民事案件,因此,这次民诉法修改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为了更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浙江省律师协会昨天特别进行了一次修改研讨会,研讨会上,浙江律师力挺公民“诉讼权”。
    9 y3 N) J. D- k2 k
    ; v& B- C/ y1 _7 y3 Q3 ]  民事纠纷是否适宜调解,应看是否自愿2 Q3 C& g7 T% M4 A

    / ~3 Z$ \% X+ }9 P& E! d& [/ f  新草案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 p- ~9 Z- v$ a; R0 [$ {' _+ Z* a5 J. E1 a1 e
      这受到参与讨论的浙江律师们的普遍质疑,大家认为不能一味强调调解的作用,应该以自愿为原则。
    5 `2 G- a; x  F, E& }, P
    - q4 r; P7 V1 j$ s6 \  如果当事人在来法院之前已经在自己家庭内部或社区进行了充分调解,但仍不成功,如今只求来诉讼,这时若仍一直调解而不立案,这就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8 k) {& c: N2 B1 n4 ~

    3 W3 I- N. Q, x, ~1 a/ O  “就好比原本人家想要打车,你一定要把他送到公交站。”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委主任、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楼韬律师说。" g+ X2 Z6 d8 _# t" x4 U
    ' V+ K1 m  f! J' N+ w
      陈昱律师则强调,这条草案应该详细补充调解的时间、次数和条件,另外,拒绝由法官来界定是否调解,而设立法庭之外的专门调解人员,尤其重要的是,调解时间不得超过七天的法定立案时间。
    4 t# P  @3 l0 X& B* X, q. U2 z8 X& P. m7 a7 f9 ?) B
      五千元以下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剥夺了当事人上诉权9 G  ?3 ?7 z( K, ~, |8 a+ ~
    % p, _, a+ D/ V+ @# u
      明确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且实行一审终审。这是本次民诉法的大修内容之一。
    4 h  q* X6 |5 m, f: Q8 d/ i# ~; @5 R; ^2 d6 A/ c# F$ }  y5 g
      楼韬律师说,假如法庭审理一件5000元的案件,但是投入的财力、物力、人力是一万元,那就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这样修订也是有道理的。
    # D" B5 w4 j3 J0 [( o! ]( O1 G
    ) R- M. y$ i/ M/ ^  l0 f2 ^  “但是就个案来看,这条依然有不妥之处。”楼律师解释道:假如有人冤枉你借了5000元不还,判错了你也不能为自己继续上诉二审讨个说法,会有失司法公平。: _' K* m+ J( K" |0 t1 X

    ( Z7 s* N$ v5 @3 O9 g( z1 q: b: p  杭州市律师协会民委会副主任王全明律师认为这样虽然可以节约资源,但是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建议实行二审终审。& V  }8 u7 r& s: ~0 c1 Q

      微博私信和聊天记录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0 a8 B" p! O% Y* c/ W
    " \5 @0 r. V0 y
      如果你今天在聊天的窗口对某位网友说:“你借给我的2万元钱,我1个月内归还。”那么,万一起了纠纷,这句话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 P3 }, k- Z: {2 O- S- A. ^6 ]
    : Q! F! O9 n* U  j% Q. U: Z  “现实中电子证据已经被运用。”楼韬律师说,这次修订内容中增加了这个证据种类,也得到律师们的普遍认可。& I; X" E8 B# K: ^* N- _) ?( M
    - S  q1 I4 z6 i6 |
      这就好比毛脚女婿领了结婚证,正了大名。5 s, x5 s8 M: ?* G. o
    & [" S* J' e9 U9 U
      进入网络时代,互联网上留存了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大量的电子数据。不少老百姓在打官司时,手里掌握着相关的电子数据。而目前,法律上并不单列“电子数据”这个证据类别。' z# ~8 y3 {/ M7 |5 F9 k4 G4 N8 m

    - G5 L# K9 F, ^7 p  c* H3 G  诉讼文书可以发电子邮件,省时又省钱" k' X- |% b( J! E7 Y9 C
    - ~. N( h  c5 o, L$ e
      另外,民诉法草案新增加的另一条也展现了互联网在诉讼流程中的新作用:“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这就是说在法院留下自己固定的电子邮箱,法院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就会将诉讼文书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传给你。
    0 D7 B  Z+ S+ e% w% ^" {
    * ]+ |6 C1 D9 z9 N  以前,一般诉讼文书都是以邮寄的方式,但是这样既费时又费钱,而电子邮件符合大家现在的生活习惯,方便快速。3 D, l7 m5 y3 [5 V
    : }3 }. _8 }. [$ r: L0 k
      而对于现在应用越来越广泛的微博能否成为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楼律师并不看好。他认为,邮件依然是一对一的、不公开的送达方式,能够留下证据固定和保存,而微博,在他看来还达不到法律规则的要求。“将来能否成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这要看今后的发展。”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顶 踩 转发到微博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下沙大学生网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