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学〔2012〕14号 " A: A" B q0 u0 q3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W9 ~) L; ^- [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教师〔2010〕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2010〕147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2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a) I) S+ Z4 L# K1 B5 q- y) Q! S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2012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9 H, y5 W0 f- {7 L A2 m0 a! a: @: N1 Z8 c 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国家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牵头负责落实就业岗位、组织双向选择、做好就业服务、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等,全力做好2012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 A3 K2 G. o D. Y2 o 二、加强就业指导与服务,积极做好双向选择、签约和派遣工作* @: D Z1 t) J2 T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服务,按照要求分阶段做好双向选择及签约工作。
0 i$ L9 Z- l3 O4 ` 1.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先实行双向选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双向选择机会,双向选择须在2012年4月底前结束。
% i2 N# o) O- O4 e 2.对在2012年4月底前尚未签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生源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签约,确保有编有岗。
1 b5 x! `+ E1 F V# P 3.5月底前完成全省2012届免费师范毕业生签约工作。
5 [' N( b- n! u4 H2 U# Z 4.免费师范毕业生符合跨省条件到省外就业的,须经省教育厅批准。
) e, k2 a0 j2 i, S9 o+ M! I. P. g 三、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和履约管理
/ T! }* x" h1 A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对违约的免费师范生,将违约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追缴违约金,同时通知档案管理部门将违约情况计入其人事档案。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履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通报检查结果。2 M9 J6 ^% T, }: ~: y6 r2 [/ j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9 b+ \7 e# H9 @ f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