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承担“空窗期”的损失? 招聘者和招聘单位对簿公堂
每日商报讯 找工作不易,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更不容易。本以为新单位的录用通知到手就代表稳了,没想到临门一脚被放了鸽子,王先生有些烦恼:“空窗期”的损失怎么办?
前段时间,王先生看到杭州某科技公司正在招聘,便投了简历。没想到,很快得到了回复,后面无论是网上的应聘还是现场面谈环节都很顺利。该公司便向王某发送了《入职通知书》,要求其携带离职证明按时报到上班。王某当日回复表示同意入职,并且当天向原单位提出离职申请。没想到,就当王某准备入职时,新公司称王某应聘的这个岗位取消了,向王某收回了入职通知书。王某气愤不已,将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他两个月“空窗期”的工资损失,共计5万余元。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尚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双方仍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为劳动合同的订立进行积极磋商和准备。临平法院认为,该公司收回入职通知书的行为不妥,且王某已基于该入职通知书向原单位提出离职申请,故应对王某给付一定赔偿。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临平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王某损失1万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唐某也遇到了同样的事情。杭州某服饰公司向唐某发送录用通知书,邀请唐某加入该公司。同月,原公司向唐某开具离职证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拿到离职证明后,唐某填写了新公司的入职登记表。没想到到了月底,杭州某服饰公司突然反悔,通知唐某新开发项目已解散,只能终止办理入职手续。唐某与该公司对簿公堂,要求公司赔偿因拒绝录用导致的待业期间工资、交通费、房屋租金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前期,唐某与该公司进行过沟通,但是公司给出的初步调解方案与唐某的心理预期差距比较大,没有协商成功。
了解情况后,临平法院的办案法官从法律规定、裁判案例、实际情况等方面,明确告知该公司取消录用的行为存在不当,并已对唐某造成比较大的损失,如不尽快妥善处理,对公司也会造成负面影响。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该公司补偿唐某5万余元。
《民法典》中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已明确表示录用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的情况下,又反悔且未能对不予录用的理由进行合理解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