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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版权收费标准拟为每天每间12元 国家版权局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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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6-8-21 20:1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3><div class="text"><a href="http://bbs.163.com/"></a></div><u><font color="#0000ff"></font></u> 核心提示: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就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以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公示的收费标准为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人民币,此标准仅是收费的上限 </h3><div id="endText"><p style="TEXT-INDENT: 2em;">新华网北京8月21日电 (记者 曲志红、隋笑飞) 尚未正式开始已经引发诸多推测和关注的向卡拉OK厅收取版权使用费问题,如今终于浮出水面:国家版权局21日起就收费标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以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公示的收费标准为每天每间卡拉OK包房收取12元人民币。 </p><p style="TEXT-INDENT: 2em;">卡拉OK多年来已成为我国最大众化的娱乐消费模式。据记者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早有明文规定,像卡拉OK厅这样主要依靠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场所,以及商场、宾馆、候机厅等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都应向相关著作权人支付版权使用费。只是由于具体操作上的种种问题,特别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尚不健全,因此著作权人一直未能实现依法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权利。 </p><p style="TEXT-INDENT: 2em;">这种状况已经引起国内外著作权人的极大不满,同时也由此不断引发著作权人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的法律纠纷。著作权权利人、卡拉OK业者、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都希望尽快依法解决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的版权问题。 </p><p style="TEXT-INDENT: 2em;">今年以来,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与此相关的两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加快了对卡拉OK厅收取版权使用费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在广泛调查分析和与卡拉OK经营者反复沟通后,于7月中旬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他们共同拟定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p><p style="TEXT-INDENT: 2em;">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每间包房一天收取12元(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 </p><p style="TEXT-INDENT: 2em;">据此前不久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王自强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说,这个收费标准是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卡拉OK经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后产生的。他特别指出,这个标准仅是收费的上限,在实际收费过程中,还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以及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的经营对象适当调整。 </p><p style="TEXT-INDENT: 2em;">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这个标准要经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告后方能施行。为保证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国家版权局目前已在自己的网站上(www.ncac.gov.cn)公布了这一收费标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p><p style="TEXT-INDENT: 2em;">国家版权局表示,凡对此有意见和建议者,均可通过电子邮件(kalaok@ncac.gov.cn)、传真(010-65212788)和电话(010-65264622、010—65212788)反映。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0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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