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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济适用房新政出台 经济适用房申请范围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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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0 09:02: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申请范围由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缩小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6 |/ @% u: I0 l3 z$ j  Q+ V  ●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 U" m& n, V- v7 X4 R) ~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政府予以回购
    3 T! u6 t6 G7 X- i* t4 n* ~  ●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 J6 q- \( q1 ^- W5 d  ●未满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t3 ^0 N) a9 ^4 J6 T  新华社杭州1月9日专电 记者9日从修改后的《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获悉,该省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范围由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缩小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2 I+ A! |) P" d
      近年来,经济适用房已经出现了种种难以控制的违规现象,违背了该政策的初衷,导致经济适用房大量流入了实际上并不缺房、着眼于升值的投资者手中,社会各界意见较多。; L% x+ s/ t- ?% o* A- P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新规定,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市、县政府予以回购。市、县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要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者出租。购房人可以按照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 ?4 [9 K& @1 g8 l7 m" n: I7 s
      此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要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县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条件下,市、县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 v2 \8 W7 R  k2 A' `1 [
      浙江省政府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未满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而且,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要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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