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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灵通停机余额不退 中电信被指立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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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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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2-27 08:57: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无锡市民丁先生2月19日在电信营业厅办理了小灵通停机,见里面还有2.18元的话费余额,他便向营业员提出,要求退还自己的话费余额,可营业员却称不能退.这一回答让丁先生弄不明白,自己的话费怎么就被中国电信给无故吃掉了.
    - h( w: h& R3 n4 C; H对此,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中国电信所设置的服务协议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普通消费者只能是干吃哑巴亏.但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则表示,消费者知情前提下签订的协议,谈不上“霸王条款”.0 Z; u+ B1 U# O; V' p,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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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小灵通停机 还要“吃”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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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先生用小灵通已有三年时间,由于信号不佳等种种原因,他决定将小灵通停机,改用其他产品.2月19日,丁先生来到无锡人民路小灵通营业厅办理停机手续,发现自己作为预付费用户,还有2.18元话费没有用完,于是他便向该营业厅服务人员提出要将这话费余额退还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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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N/ L# T: Y. D. i0 Y但令丁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该营业厅人员竟拒绝了自己的要求.丁先生向记者反映道,“营业员给的解释竟是余额是不给退的.”喜欢较真儿的丁先生对记者表示,话费余额不给退肯定不是营业员的责任,他们也是按照电信的规定来办事,但如果电信部门有这种规定的话,那就真的太不合理了,“为什么自己预付的话费没有使用完就不能给退呢,这简直就是'霸王条款'.”$ B; ~+ ^$ \5 t; `0 q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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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双方签过协议才拒退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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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  y& S. \8 Q) T8 \+ g那么,办理小灵通停机后的话费余额到底该不该退给预付话费的消费者呢?本报记者就此来到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采访到该公司服务监督检查室主任江介山.他在得知记者的来意后,立即拿出一份在2003年2月就已实行的《小灵通电话服务协议》给记者,并做相关解释.1 ?) z3 y  ~1 |: a- ?# J* m8 L

    0 N% V, L, K$ _& W) Q9 E据江介山介绍,每一个办理小灵通业务的消费者都要和电信公司签这份服务协议.记者在他的提示下,看到该协议第3.2条写道:“协议在有效期内,如甲方(客户)欲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应将预存话费的余额使用完毕,否则视为甲方放弃权利主张,乙方(无锡电信分公司)将余额予以清零.”江认为,这个协议是消费者和电信公司都看过并同意签订的,所以余额是按照此条款来执行的,也就是不能给退的.但他表示,为了考虑到消费者的自身权益等问题,可以为丁先生办理一张小灵通电话卡,将他未消费完的余额转存到该卡中,日后可以再消费.他还对记者表示,该小灵通电话服务协议只是公司格式合同,但他们一直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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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随后将这份协议内容出示给丁先生,他认为,这个条款就是让老百姓干吃哑巴亏.为什么电信公司有权要求消费者一定要“将预存话费的余额使用完毕,否则视为甲方放弃权利主张”呢?记者也就此致电无锡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方建东.他认为,如果消费者在得知并认可此协议条款的情况下,与电信公司签订了小灵通的使用协议,那么就不应该属于“霸王条款”.他表示,所谓的“霸王条款”应该是消费者单方不同意,而被企业强迫执行的合同条款.7 r) i! N% R( \1 N

    + x7 z  [1 g2 L7 Z7 K9 I律师:条款不做提醒市民难举证+ N; o% o! i, @. d; H7 ^

    5 K" G4 a8 }$ E5 r对于丁先生的遭遇,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她个人认为丁先生遇到的问题应该属于电信企业不当得利.因为这个有争议的条款是属于免除企业自身责任,但给合同另一方——消费者增加负担的条款.如果电信部门在消费者最初办理小灵通业务的时候就向消费者强调并提醒此条款内容,这条条款就不属于什么“霸王条款”.但她也同时表示,目前在通讯服务业中,服务商往往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并不强调这些条款,消费者事后维权也往往存在对此难以举证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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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尚武则对记者表示,国家有关部门曾把小灵通电话业务归类到固定电话业务中,而我国在固话业务中,尤其在长江以南地区,中国电信的地位绝对可以称得上一家独大,消费者往往没有其他选择余地.王律师认为这个条款就应当属于垄断企业的“霸王条款”.对于电信部门对丁先生表示的将话费余额转存至另一张卡的做法,王律师认为这只是企业的一种对此条款的改进措施,但并没有改变该条款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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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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