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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月收入1/3年终奖得靠发票换 白领年关为发票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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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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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13 09:21: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卡奴、房奴早就不新鲜了,记者近来发现,一些都市白领又给自己新增了一个名头:“发票奴”。! k4 w- M- P" O  F6 [( o
      这个“奴”,指的是年关将近,不少白领四处“搜刮”发票,去财务部门冲账,作为获得年终收入的一种方式。有的公司甚至每月都会以“合理避税”的名义,要求员工拿通讯、交通等发票报销,当作员工工资。
    * K1 h* Z1 O5 W" [( z  看似是合理避税,而且员工、单位都得利,但律师特别提醒,这种做法存在隐患。8 ]* @0 \2 ^- ]3 `9 R  m

    ; q( r" c6 Z/ O2 @! j; ^# \5 ~  发票烦恼:20%月收入、1/3年终奖,得靠发票换
    ) t9 D# ~( M7 s  小魏是杭州某大型民企的办公室普通员工,但每逢月底,他就要为四处寻找发票而烦恼,因为对他而言,每月收入的20%,是要凭发票才可以从公司拿到钱。“我的月收入在5千左右,但其中有900块必须凭发票才能拿到。”
    8 @) n# N4 p% C4 K* L  公司还规定,900块的发票得分成三块:300块的餐饮发票,300块的通讯发票,300块的交通发票。“收集好发票后,我们还必须自己制表,然后将发票贴在上面,等领导签完字后,就可以送到财务入账了。每个月都这样,我们已经习惯了,但最麻烦的就是每月都得找发票,而且是不同的。”) N# F# j9 a: o6 s1 [
      同比小魏,在杭州某通讯技术公司的小方就有些棘手了,上周,她突然接到通知,准备2010年3000块的发票,才可以拿到全额年终奖。
    $ W/ K, C% ]5 z  “去年的时候,年终奖发了9000多元,也没要发票啊?现在说超市日用、餐饮交通、书籍资料等发票都可以,但必须是2010年的。以往也没有要发票的习惯,现在打的10块发票都舍不得扔了。我也发动了老爸老妈留心每一张发票。”
    4 J4 Y/ C+ l" n! a+ z5 @/ \2 C# w+ K
      “合理避税”:企业可以冲多少账?5 H! c. H: A8 C8 O
      据了解,类似小魏、小方的发票奴不在少数。近日,中国网和搜狐新闻中心还对3566人进行了一项网上调查,85.7%的受访者称自己就是“发票奴”,会为了报销到处找发票,其中32.3%的人坦言自己经常找发票报销。另外,88.6%的人表示身边存在“发票奴”,其中22.3%的人感觉这样的人“非常多”。
    7 u9 N; I. H" H+ n% A7 W  采访中,业内人士给记者分析出了发票兑换工资的好处:合理避税!
    * U0 N/ u) R4 r; t/ {6 s  以小方的年终奖为例:按照正常的纳税标准,9000元需缴个税739元,但如果其中3000元以发票冲账,还是9000元,但小方只需缴325.4元个税。这还是开始,小方的公司也在其中受益。企业将这3000元的发票计入成本,作为企业所得的扣除项目,企业还可以少缴3000X25%=750元企业所得税。, I8 M( `$ Y7 I+ Q+ {' O0 N
      最后的结果是,3000元的发票就可以为小方和公司剩下1153.6块,合理避税,何乐而不为?: c5 h. B/ Q7 b

    " F( e3 d6 X" X& T  律师提醒:员工当心吃“哑巴亏”
    1 K  E) V" q& c- L/ u( l6 w  发票抵工资,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永明曾有过研究,他认为,这并非是合理避税,而是逃税。
    8 T* X6 ^" x0 f% U' l# g0 S, [2 t  ?  潘永明说,我国税法确实有“合理避税”的说法,但有前提,在政策允许下,可以光明正大地避税。比如,杭州市曾规定员工公积金不超过月收入50%可以不用缴税,一些企业利用这种优惠政策,将部分福利作为公积金发给员工,这才是“合理避税”。; A: F2 |; q! b
      据他所知,“发票工资”在不少单位都存在,但这种方式往往又是企业难以启齿的,法律上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 Q+ ~; P! f/ d7 ~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员工来说,这种做法存在隐患。潘永明认为,靠发票工资,那账面工资自然少了,而这直接影响到本人各种社会保障待遇,包括“五金”、加班费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员工只能吃“哑巴亏”。4 V- m7 V' w6 y; ?+ H* ?5 V
      如果企业以无法完成发票“指标”的理由扣员工的钱,是无故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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