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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考试条例引8万网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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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 18:14: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闻事件 重庆就首部考试条例举行网上听证

  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昨天就《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征求意见稿)》举行了网上立法听证会。会场上,7名听证人与学生代表、学校代表、家长代表、专家代表及旁听者等59人展开咨询和辩论;此次立法听证吸引了全国8万多网民眼球。据介绍,重庆这部“国家教育考试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考试法规,而在网上举行教育立法听证会也是首次。

  国家教育考试主要是指各类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教育考试机构主办的非学历证书考试等。今天的听证会包括考生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国家教育考试中替人代考或找人考试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对高考成绩排名并进行炒作是否应当禁止等十大主题。其中,学校是否可以公布考生成绩及排名,是否可以把高考成绩拿来作广告宣传,考试成绩之外的加分合不合理,该不该规范等均引起了场内网上的热议。 $ M7 Z$ \* T( U0 n- ]

  新闻内存 《考试条例》草案中的部分热点问题

  热点一考题遵循启发创新原则

  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试题应当体现科学性、启发性、综合性、实践性、创新性,注重考核考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答案应当准确、无误,评分参考应当科学、合理。

  热点二替人考试最高罚5000元

  第四十九、五十条规定,考生找人代考的考试成绩无效,同时,取消考试资格和加分资格;替人考试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热点三不准广告炒作考试排名

  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媒体、互联网站等任何单位不得对考生成绩进行排序、公布名次或进行广告宣传。

  热点四造成考生损失应该赔偿

  第十四条规定,考生有权对教育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损失申请补偿或依法提出经济赔偿。

  热点五考生查分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规定,评卷工作结束后,市教育考试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成绩寄送考生,并告知查分时间和程序。考生查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热点六随意发考试信息要追责

  第四十八条规定,媒体、互联网站等未经同意,随意发布考试信息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提请其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K- m+ o* L0 R. g ?# w+ D7 U

  听证内容 听证会听证十大问题

  听证会听证的十大问题包括:
  第一,考生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
  第二,考试命题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才能推动素质教育的发展?
  第三,评卷人员是否应有一定的资格条件?
  第四,国家教育考试中,替人代考,或者找人考试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第五,对高考成绩排名,并进行炒作是否应当禁止?
  第六,教育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考生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第七,考生查分收费是否应当禁止?
  第八,对监考人员实行回避、交流和轮换制度有无必要?
  第九,是否应规范考试加分,如何规范?
  第十,媒体、互联网站等对未经考试机构同意,随意发布考试信息,是否应当受到处罚等。

  听证现场 网友最关心查分收费高考加分和考试作弊等问题

  一个叫“覃GG”的网友说:高考加分是在公平的高考上出现的新的不公平,高考分数只有一个,加分应该通过德育、体育、高校自主招生考试中进行反映,以保证考试分数的严肃性、权威性,减少加分中不正之风的因素。

  至于考试中的舞弊行为,名为“原则”的网友建议:除取消当次考试的全部成绩、资格外,还要严惩该违纪舞弊考生“三年”内不准参加国家级的各类考试。并将该生的违纪舞弊事由行文,发至各有关部门。考生有单位的,还要发到考生单位,并要求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理,将处理结果上报主考机构及有关部门。对违纪舞弊考生还要进行经济处罚,考生无经济来源的,由家长支付,监护人也要承担责任。

  但名为“江韦”的网友说:我不赞同对违纪作弊者罚款。我建议:视情节给予1-3年的停考这办法最好。就考生和家长而言,谁愿耽误1-3年时间?!罚款对有钱的家庭和考生起不到作用。

  首席听证人陈思聪在昨天的网上听证会后表示,将根据大家的意见,对《考试条例》进行修改,最终出台一个有质量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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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 16:36: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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