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说,到“十二五”期末,杭州的住房保障覆盖面将达到20%,力争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创业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意见》还首次明确,人才房不属于保障性住房范围内。今后杭州市的保障性住房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等政策支持性住房。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 参与公租房建设管理 要加大政府投资力度,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以及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积极推行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鼓励和引导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监管。 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以40平方米为主,并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其中高层、小高层可按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控制;集体宿舍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大于40平方米,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经济适用住房:不再扩大、逐渐减少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已全部满足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以下(2011年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区、县(市),可不再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十二五”期间逐渐减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量,加快实现住房保障方式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变。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其中高层、小高层建筑面积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其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仍按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配建标准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积极探索采取发放购房补贴、租赁补贴、租赁贴息及货币安置等方式,帮助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购、配租条件的对象及拆迁安置户通过市场化购房、租房途径解决住房困难,增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效供应。 不能同时享受多种保障性住房政策 对于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保障方式的受保障家庭,按下列规定执行—— 1.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因经济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相应保障。 2.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含已入住、轮候配租),在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前必须填写个人具结书,承诺不同时享受多种保障性住房政策。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前,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前,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 3.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但处于轮候期间的家庭,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须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注销手续。 健全惩罚机制和退出机制 保障性住房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住房;使用人拒不腾退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保障机构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由于生活条件改善,收入标准已经超出所申请保障方式收入要求的,可申请调整保障方式。原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可以申请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腾退廉租住房后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的,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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