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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豪宅业主挂横幅怒斥开发商 开发商反告业主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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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11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262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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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8-29 11:14:2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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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8月28日讯 (钱江晚报记者 肖菁)昨天上午,杭州西湖区法院有个案子很特别,房产开发商告了业主,名誉侵权。

      业主花费千万买了两套精装修的酒店式公寓,而后的三年里,房屋因为状况不断,频频维修。业主忍无可忍在自家阳台上挂出了指责开发商的横幅,而那个阳台啊,面对车来车往的大马路。开发商说,我的房子还没卖完,你这么做,诋毁了我的商誉。

      主审女法官把这个官司的争议焦点总结得非常到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应该如何处置,这样的处置该把握怎样的“度”——对于消费者来说,说到什么程度不算侵犯商誉;对于开发商来说,容忍度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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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价3.5万/平方米公寓状况太多

      业主两次在自家阳台挂出横幅

      “西溪天堂悦居”毗邻西溪湿地,精装修酒店式公寓,均价3.5万元/平方米。宣传资料上号称房屋系迪拜阿玛尼公寓设计师设计,装修标准为8000-10000元/平方米。

      被告业主夫妇做外贸生意多年,财力雄厚,2010年初一口气买了两套,一套148平方米,一套188平方米,总价值上千万元。夫妻俩常年居住在上海和国外,这两套房子他们做度假用。

      昨天开庭审理的是名誉侵权官司,但是它的源头是房屋质量纠纷。所以,当原告律师提出,被告屡次在自家南阳台挂出横幅“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商业名誉”时,被告律师稳稳地说,“那我来说一说业主方两次挂横幅的背景吧”——

      2011年10月,交房,说好的精装修房屋,交房是个毛坯装修工地;

      2012年初,地下车库湿滑,没有安保维护,导致业主发生车祸;

      2012年4月,空调漏水,房屋进水,皮具等受损;

      2012年5月,业主在境外采购的家具都已经运到了,但是整改还未完成,没法搬进去,好在买了两套房,无奈之下先收了一套房,把家具全部集中在那里。另一套房继续整改;

      2012年7月6日,号称“24小时管家”的房屋,居然停电,家中红酒冷柜中的数十瓶红酒变质;

      2012年7月13日,热水管爆裂,半夜喷射,水淹房屋导致财物损失;

      2012年8月初,阳台大玻璃整体爆裂……

      当时双方洽谈,业主要求开发商必须把整改期限定下来,并且要赔偿这些频频出现的“意外”所造成的损失,但是谈判显然是不愉快的。

      在此背景下,业主第一次挂横幅,内容为“无良奸商、偷工减料、质量问题、层出不穷”。

      2013年7月9日,开发商让业主搬去过渡房,腾空原房屋以便进一步整改。在过渡房里,又一次停电,红酒又损失了。

      2014年3月3日,开发商发函给业主,说整改完成,请在3月14日前搬回去。业主不满意整改结果。

      2014年3月4日,开发商对过渡房停电停水。

      是以,业主第二次挂出横幅,内容有“粗制滥造”,还有“地狱享受”。

      说到最后,被告律师说,幸亏买了两套,这三年里,住一套,等另一套整改好,搬过去,再整改这一套,还要再补充一条,前两天,整改过的房子一块天花板又掉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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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横幅是事实评论还是恶意诋毁

      开发商:正对马路,损害商业名誉

      以上有关房屋质量出问题和维修,业主和开发商有频繁的邮件来往讨论。

      针对这些情况,开发商律师只对其中小部分意外有不同意见,比如车祸,是驾驶技术问题;比如,频繁断电,可能是电器使用不当,其他业主没反映过停电;存在房屋瑕疵不等同于“粗制滥造”,这些小问题都属于保修范围内。我们也对你的损失做了一定赔偿。

      但是,因为这些情况,你挂横幅就不对了。

      据了解,业主挂横幅的位置是自家南阳台和西面的落地窗,这些位置面对的是紫金港路。开发商律师说,这车来车往的,你挂横幅影响可坏了。而且我们的项目还没有销售完呢。所以,这是损害了商业名誉,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所以,要道歉,还要赔偿1万元。

      业主方律师说,所谓名誉权损害,是一种无中生有恶意诋毁,而我之所以列举了两次挂横幅的背景,就是为了说明,我们的横幅内容不是无中生有,不是恶意诋毁,而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难道这样还不算质量问题“层出不穷”吗,业主买房子是为了度假享受的,中国人每年度假的时间也不多的,现在的情况变成他们每次过来度假就是来处理质量问题的。半夜里水淹房屋,过渡房被强行断电断水,我们是消费者哎,你们对消费者尚且是这么个态度,现在反倒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我们消费者通过横幅来对房屋质量做客观描述,是对你开发商服务和商品的监督和评论,不是诋毁你的商誉,而且恰恰是通过行使我们的监督权而使得其他潜在的消费者获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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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纷处置或者维权

      应该用什么样的方式

      女法官总结说:你们双方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起了纠纷,而后因为纠纷的处置才引发了目前这桩官司。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应该如何处置,处置该把握怎样的“度”,对于业主来说,针对这些质量问题说到什么程度不算侵犯商誉;对于开发商来说,容忍度有多大。

      其实,在开庭之前还有一个小插曲,此案是今年年初起诉到法院的,此前也开过一次庭,法官也极力地促成双方能够达成庭外和解。

      所以,在开庭前,法官又问了一遍,是否能和解。

      当时原被告律师一度还表达了愿意和解的态度,甚至开发商律师已经开始拟和解协议了,如果他们能和解,那么接下来就是开发商撤诉,法院也不用开庭了。但是就在拟和解协议的过程中,业主方说我们就两个意思请你写进去,一是对以前挂横幅的行为你不再追究,二是我们也不再挂了。而开发商坚持你们业主方必须先写下承诺书,为自己以前挂的行为致歉,然后不再挂,如果再挂要赔违约金。这下,业主方觉得“太委屈”,就此谈崩。

      法官再大声地问了一遍,都已经谈判了半年了,你们确定不和解了?双方说“不和解了”,法官一敲法槌“开庭”。之后就是唇枪舌剑,把三年来的过节统统铺开来再争了一遍。说到最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处理纠纷的“度”到底在哪里,我们等待法庭的判决。

    * k5 j. v! r8 g+ Y. k- Y5 S1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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