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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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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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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8-28 09:06: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P- {2 \( U3 s( L" j( \" q  v+ C; W# A) u& u5 |
    杭政办函〔2017〕77号

    ( e' X& C3 R7 ]5 W8 I- z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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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
    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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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修订)》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37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S- S/ `% }5 e+ E7 R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年龄在3至14周岁,处于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并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杭州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市区)居住的非市区户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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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就读条件
      (一)学前教育入园条件。
      凡年满3周岁,持有市区范围内申领的有效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市区接受学前教育。
      (二)义务教育就读条件。
      凡年满6周岁,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可以申请在市区接受义务教育。
      (三)其他。
      已在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入学(入园)的随迁子女,未申领有效居住证的应及时申领,已申领的应按规定及时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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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就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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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前教育入园手续。
      1.符合入园条件的随迁子女申请入园,由实际居住地(以有效居住证登记信息为依据,下同)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申请人应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到实际居住地附近的幼儿园(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地点)报名,并提供随迁子女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流动人口居住证量化服务制度实施前,各区应根据随迁子女取得有效居住证的时间先后排序,按照就近(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园。
    流动人口居住证量化服务制度实施后,各区应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居住证的量化分值按高低排序(以分值高的一方为准),按照就近(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园。
      3.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尚未取得有效居住证,但预计当年8月31日前能取得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应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到实际居住地附近的幼儿园(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地点)进行预登记。取得有效居住证后,应在8月31日前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幼儿园(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幼儿园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入园。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幼儿园应优先安排规定报名时间内符合条件并完成报名的儿童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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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义务教育入学手续。
      1.小学一年级入学。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申请入学,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申请人应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到实际居住地教育服务区小学报名并提供随迁子女的有效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1)流动人口居住证量化服务制度实施前,各区应根据随迁子女取得有效居住证的时间先后排序,按照就近(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流动人口居住证量化服务制度实施后,各区应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居住证的量化分值按高低排序(以分值高的一方为准),按照就近(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2)在规定报名时间内未取得有效居住证,但预计当年8月31日前能取得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应在规定报名时间内进行预登记。取得有效居住证后,应在8月31日前向实际居住地教育服务区小学补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安排入学。该学校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解决。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优先安排规定报名时间内符合条件并完成报名的儿童入学。
      2.初中一年级入学。在市区小学就读的随迁子女,毕业前由在读小学组织调查核实是否持有有效居住证,并将核实后的本校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毕业生名册报小学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升学分配。
      3.转学。随迁子女转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并要求转到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应在学年结束前1个月内或新学年开学前半个月内,凭有关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所在教育服务区学校申请转学,由学校根据剩余学额情况统筹考虑,同意其转学的应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17〕43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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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工作要求
      (一)市、区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充分挖掘潜力,尽力接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要结合实际,改进教育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确保随迁子女在校内教育、参加活动、奖惩激励、评优评先、综合评价等方面与市区儿童少年享受同等待遇,维护其正当权益;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二)市、区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随迁子女入学(入园)工作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规划、建设部门要将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要求纳入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并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幼儿园设置规模标准,不断扩大教育资源,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教育。
      解决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以公办学校为主,独立设置的随迁子女学校为辅。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力接受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
      (三)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读居住地附近学校、幼儿园,或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入园)的,接受学校、幼儿园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
      (四)市、区两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学校、幼儿园办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加强对随迁子女学校的管理与监督,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要完善幼儿园准入制度,依法取缔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举办的幼儿园,建立幼儿园质量监测管理机制和年度考核制度。学校、幼儿园不得随意扩大办学规模和班额。
      (五)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随迁子女就学(入园)经费保障机制,统筹落实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保障以及民办教育财政扶持各项政策,落实教师待遇,提高生均公用经费,加快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
      (六)建立有效居住证持证随迁子女普查和登记制度。各级公安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随迁子女申领有效居住证的底数和名册。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持证随迁子女的实际情况,及时制订入学(入园)方案。
      (七)各级公安、人力社保、市场监管、财政、物价、卫生计生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强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支持和帮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幼儿园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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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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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就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6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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