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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知名高校80后大一男生杀人案昨日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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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3 天前
  • 签到天数: 2339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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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8-3 12:34: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检察官当庭举证
    1 k5 B5 V' Q! {" h7 J
      被告人当庭陈述 摄影 赵洁
    / ]# ]& I' @3 p9 S
      2010年初,杭州一所全国知名高校,刚上大一不久的汪某,手拿水果刀,气冲冲跑进女生宿舍,刺进女同学郑某的胸口……9 |+ L: O& M. P3 _
      之前,他们还是如胶似漆的恋人。
    # N- f# F. Q- S1 F$ F& m  O3 H  昨天下午,上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8 _8 P+ e% N* i( h
      被告人汪某,男,安徽人,1988年出生。
    5 I! e) O( r5 h% |; U  受害人郑某,女,福建人。汪的同班同学。: n5 P9 G; n) F/ z' x' n$ |: O  _( G
      旁听席第一排,一位中年女人低声啜泣,身旁的男人红着眼睛安慰,他们是被告人汪某的父母。被害人郑某的家人昨天没有到庭旁听。- c$ m0 G4 r- g2 R0 z0 n4 X
      检察官宣读起诉书:“2010年春节,被害人郑某向被告汪某提出分手,汪多次希望与其和好,但均遭拒绝,同年3月20日下午,汪与郑在教室相遇,郑再次拒绝汪,汪用裁纸刀自残,随后汪送两人相册给郑,希望挽回感情,郑均未回复,于是被告携带水果刀,赶到被害人宿舍,面谈,一番争执后,被告掏出水果刀,向郑胸部猛刺一刀,在刀断掉后,又拿起宿舍内的椅子向郑头部、胸部、腰部连砸数下,致郑重伤……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c0 f9 E( l0 y" Z  听完起诉书的指控,汪某抬头说:“我认罪,但是我本意不是想杀她的……
    6 E0 X0 l1 s" I8 |  法官示意他继续陈述。: m/ I7 s) [" a$ X
      汪说:“我只是想吓唬吓唬她,在她的身上留下点记号,就像我手臂上的一样。”
    # \8 H+ J4 Z; C) `8 C) u, U5 R  “那你当时为什么捅她?”法官问。
    $ Z* r) X  P- i( M6 e+ [  g% |  “我想要回相册,她不肯。”
    6 m+ N0 ?* _% D1 x4 k5 P3 ?  法官停顿一下,问:“你当时有没有看见她流血?你把整个刀子捅进她的身体里,你没有看见她流血?”; `; {6 i; I. C' L9 k/ W% u: B
      “我只是看着她的眼睛……”
    ! _( d% p& ^4 [; N/ L8 D: i5 \  法庭进入举证阶段。4 E+ P5 W, G$ v8 K4 [5 J8 G+ `3 W# z
      检察官念了一段被害人在警方的笔录:“你当时有没有与汪(被告人)有一个‘你抛弃我或者我抛弃你要在抛弃的人身上留下一个记号’的约定?被害人(郑某)肯定地说没有。”
    # @% H3 H$ E6 F$ {; L8 c( s  c  汪听罢,表示不服:“我有异议。我们是有这样一个约定,但是只有我们两个知道。”/ j3 v0 d: X" f) r
      汪的辩护律师说:“考虑到这一证据无法辨别真伪,法庭应不予采信。”
    3 S0 e5 S# ^% T  检察官理直气壮:“不管是什么约定,这个约定本身就是违法的。”
    # o- c2 K- f5 p& Y, o6 x  法庭辩论。
    ' [/ Q/ R( L+ Z- P  检察官直指案件定性:“公安机关最初掌握的是汪某故意伤害他人的刑侦线索,是被告人在投案后自己做明确表述,伤害被害人的目的就是为了杀死她。”% a6 S# f0 {- ]( _7 z! U
      检察官继续分析:“案发以前,被告曾给被害人发过表示要杀了她的短信,案发时,捅到的正是被害人的胸部。
    # e4 r! |+ B1 h+ q  “而在刀断掉以后,被告又抡起被害人宿舍的椅子,将被害人连砸数下……”
    ! e$ \7 Y" {) x& W  汪的律师针锋相对:“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2 g8 }+ e- ~* U2 Z1 F* g5 r- U: |- s2 m
      律师强调:“汪的本意不是要剥夺郑的生命,而只是想伤害她的身体。事发当晚,他去找被害人的目的只有一个,希望被害人能给一个分手或者反反复复变卦的原因,以及能不能重归旧好的明确答案。0 }- ]' X( X6 t9 q% Y+ b& t
      “如果被害人确实太绝情,被告也只是想在她身上留下记号而已……”5 Y. z% o: O5 G. r6 `
      检察官反驳:“在本案中,被告的供述有多次反复,是不是说他认为是伤害就是伤害,他认为杀人就是杀人?法律不能这样儿戏。”
    : Y# p+ J% U2 p. J! M0 g5 @9 M- v* N  律师又强调:“他在砸了被害人之后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他已经泄愤了。然后就离开了。”6 s8 \$ ?7 |- J( Q  K
      律师恳请法庭,被告案发后主动自首,其父母卖房、借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量刑。8 ~9 |/ i! W  [' f, v3 c+ J/ \9 x
      法官示意汪做最后陈述。
    $ I0 P/ e9 N* x  @' U, a5 x  “首先我要向被害人以及她的家属表示道歉,向我的老师和同学说声对不起,我给他们丢脸了……”& z# O9 v& c# m  Y+ D# U! @
      汪被带走,没有回头,他的父母缓缓起身,父亲先走出法庭,母亲用一块白色手帕遮着左脸,低头跟了出去。5 m2 Q* E+ i6 ], L( L- b
    : U; I/ J/ Q# }7 f: a
      此案将择期宣判。(据都市快报 记者 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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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10-8-4 18:59:08 | 只看该作者
    吓人啊 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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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0-8-6 15:48:34 | 只看该作者
    知名高校?只有浙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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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0-8-9 00:22:30 | 只看该作者
    吓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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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表于 2010-8-15 21:15:46 | 只看该作者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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