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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知名高校80后大一男生杀人案昨日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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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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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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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3 12:34: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检察官当庭举证

    " k9 y- X/ A9 [3 M: c
      被告人当庭陈述 摄影 赵洁
    # w% d! f5 R- O. }
      2010年初,杭州一所全国知名高校,刚上大一不久的汪某,手拿水果刀,气冲冲跑进女生宿舍,刺进女同学郑某的胸口……
    ; u6 G; C% D- R. |& J' c- O* ?  之前,他们还是如胶似漆的恋人。% D+ u+ c) L% h5 n$ W! F! ]
      昨天下午,上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1 c- Y) x! y1 C9 F
      被告人汪某,男,安徽人,1988年出生。0 F+ T- y: \8 T' b
      受害人郑某,女,福建人。汪的同班同学。
    0 ?3 m( ^, [$ q( o. Z- }( _8 h  旁听席第一排,一位中年女人低声啜泣,身旁的男人红着眼睛安慰,他们是被告人汪某的父母。被害人郑某的家人昨天没有到庭旁听。1 N8 S: e9 V6 k. y- Z) B1 c8 ?, |
      检察官宣读起诉书:“2010年春节,被害人郑某向被告汪某提出分手,汪多次希望与其和好,但均遭拒绝,同年3月20日下午,汪与郑在教室相遇,郑再次拒绝汪,汪用裁纸刀自残,随后汪送两人相册给郑,希望挽回感情,郑均未回复,于是被告携带水果刀,赶到被害人宿舍,面谈,一番争执后,被告掏出水果刀,向郑胸部猛刺一刀,在刀断掉后,又拿起宿舍内的椅子向郑头部、胸部、腰部连砸数下,致郑重伤……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9 B; e6 W8 s. }$ V0 S  听完起诉书的指控,汪某抬头说:“我认罪,但是我本意不是想杀她的……. G5 n  M# ]( z1 w6 c
      法官示意他继续陈述。
    9 l! ~. y( [+ a! ^; R8 J! Y  汪说:“我只是想吓唬吓唬她,在她的身上留下点记号,就像我手臂上的一样。”
    & Q. c5 @6 i2 o7 i1 S0 f. k  “那你当时为什么捅她?”法官问。
    ! n/ O. V; p3 R( b1 n  “我想要回相册,她不肯。”
    6 l4 x7 G8 n9 t' B) ]  法官停顿一下,问:“你当时有没有看见她流血?你把整个刀子捅进她的身体里,你没有看见她流血?”& T, o3 @8 d$ Y$ ~
      “我只是看着她的眼睛……”  V1 T5 J& H* p$ K% I, o
      法庭进入举证阶段。
    . Z# r7 M. V2 c' p1 C+ @- q! S  检察官念了一段被害人在警方的笔录:“你当时有没有与汪(被告人)有一个‘你抛弃我或者我抛弃你要在抛弃的人身上留下一个记号’的约定?被害人(郑某)肯定地说没有。”$ f8 X: K  K# r5 a% M
      汪听罢,表示不服:“我有异议。我们是有这样一个约定,但是只有我们两个知道。”3 v+ V5 K& Z7 N# z  h; }
      汪的辩护律师说:“考虑到这一证据无法辨别真伪,法庭应不予采信。”4 ]3 ]  F" U4 \
      检察官理直气壮:“不管是什么约定,这个约定本身就是违法的。”
    6 z! L& W  S- o$ w5 M  法庭辩论。7 p2 I3 c% e1 U7 F: G
      检察官直指案件定性:“公安机关最初掌握的是汪某故意伤害他人的刑侦线索,是被告人在投案后自己做明确表述,伤害被害人的目的就是为了杀死她。”8 n2 Q4 X! x4 x* b6 y
      检察官继续分析:“案发以前,被告曾给被害人发过表示要杀了她的短信,案发时,捅到的正是被害人的胸部。  Z& O! G$ V8 `: g/ b* s
      “而在刀断掉以后,被告又抡起被害人宿舍的椅子,将被害人连砸数下……”
    3 Z! M8 [+ j6 i1 y  汪的律师针锋相对:“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x6 e" Q( H! Y8 |
      律师强调:“汪的本意不是要剥夺郑的生命,而只是想伤害她的身体。事发当晚,他去找被害人的目的只有一个,希望被害人能给一个分手或者反反复复变卦的原因,以及能不能重归旧好的明确答案。
    * Z* w" r% J  U1 Y  “如果被害人确实太绝情,被告也只是想在她身上留下记号而已……”
    2 C" Y( f4 n$ K1 D7 j  检察官反驳:“在本案中,被告的供述有多次反复,是不是说他认为是伤害就是伤害,他认为杀人就是杀人?法律不能这样儿戏。”& i3 x! k  [4 d
      律师又强调:“他在砸了被害人之后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他已经泄愤了。然后就离开了。”6 \' `" ?' d7 E9 s0 p" ^. v
      律师恳请法庭,被告案发后主动自首,其父母卖房、借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量刑。
    & V& y2 W& ]: @* Q  法官示意汪做最后陈述。3 M% m1 @$ p+ D9 I
      “首先我要向被害人以及她的家属表示道歉,向我的老师和同学说声对不起,我给他们丢脸了……”( h& e6 @3 v& P+ [
      汪被带走,没有回头,他的父母缓缓起身,父亲先走出法庭,母亲用一块白色手帕遮着左脸,低头跟了出去。
    & h$ N, j+ z$ m* g2 k# }# A+ G8 P) {& e% O% c
      此案将择期宣判。(据都市快报 记者 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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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0-8-4 18:59:08 | 只看该作者
    吓人啊 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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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0-8-6 15:48:34 | 只看该作者
    知名高校?只有浙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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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0-8-9 00:22:30 | 只看该作者
    吓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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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10-8-15 21:15:46 | 只看该作者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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