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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文二西路车祸,肇事者接受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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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5-12 13:13: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是你开车把一个阳光青年给撞死的吗?
! a! |. H" C2 u+ L# l+ L: `肇事者:没有。是他撞上了我的车。/ D3 u# y7 O# u% e0 f/ q
记者:当时你的车速是多少?8 e" [+ D$ p& {" [  ~, n8 F- f
肇事者:当时的车速是在60~70码的样子。
5 @  F4 j1 ^1 ~+ t4 z' W% l记者:据众多目击者反应,你当时的车速至少是在100码以上的。4 g/ q9 S! W% E' I3 N9 P
肇事者:没有。  G- e/ x# S& o+ O
记者:出事的时候,你是和朋友一起在玩飙车吗?
" w7 M* I# B  C) m# i% \# M2 j. b肇事者:没有。
1 D, e! ^% w& x5 w9 q记者:出了这种事,你的家人一定为你找了很多后台很硬的关系吧?
! Q) L2 f5 t  X- s7 c, {肇事者:没有。1 b" g1 N; O' C$ _) K, D9 A
记者:你还有良心吗?
$ {6 f6 a& a% O  X: Y, u1 u肇事者:没有。% b, A1 ^6 z  A2 J3 p
记者:这个可以有。  V9 T. q: B- q; w
肇事者:这个............这个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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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6-4-12 06:43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2
    发表于 2009-5-12 13:22:21 | 只看该作者
    据说其中一人的老爸是宣传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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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楼主| 发表于 2009-5-12 13:24:00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反正这事除了开始几天的那些报道,后续就没了9 f6 h3 Y/ X- x, y( e+ w
    估计是不了了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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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5-12 13:50:37 | 只看该作者
    弹压,强力弹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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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09-5-12 15:47:13 | 只看该作者
    转:关于杭州人渣撞人事件                     
    7 ~! J+ R7 i6 ?7 J, x明天,你会不会也在5米的高处看风景?关于富家子弟飙车撞死浙大毕业生的新闻,就因为他妈(不是脏话)是浙江政协委员,网上所有大网站关于此事的帖子都被 一一删除了;晚上重播新闻已经删除了该事件的报道;报社也禁止了该新闻的报道。社会就是这样和谐的吗?!当我得知,晚上八点,三辆跑车在闹市街头狂飙,随 意地将路人撞向天空的时候,我真想知道,这算不算一起“谋杀”?血淋淋的撞人场景,我们在电影里见过很多,比如无间道里,汽车疯狂地冲向刘嘉玲,将她碾压 在血泊之中。这是一场谋杀;那昨天那辆发狂的三菱冲向人行道上毫无防备的浙大毕业生谭卓时,算不算杀人?!这只是超车的意外?!浙江台1818黄金眼有了 “权威”交警部门的“初步”事故调查结果:只是一辆改装车以70迈速度,“合理”地越过双黄线后超车引发的意外事故。能把人撞起5米高,撞飞20多米的, 竟然是70公里时速的车造成的,这智商,我代表全人类感谢你祖宗!昨晚所有站现场的人都能告诉你,那是什么速度。同德医院的护士从谭卓口袋里发现了当晚的 一张《南京南京》的电影票,可怜的谭卓本是在去电影院的路上,却被人无故撞飞,脑浆横溢……讽刺的这全部换来的是一张通知单,机动车超速,扣三分。讽刺 不?想骂人不?还有。一个生命换来了那个少爷的一段话:老子昨天本来不会输给你的,要不是撞了那个傻子,本来领先你一车位呢,靠,还要我老妈去摆平,害得 老子驾照被扣。更讽刺了吧?更想骂人了吧?还没完,关于这起车祸最新的情况,肇事者已被无罪释放,只扣驾照三分,爱车三菱获得保险12万……我气愤的,不 是因为肇事者是富家子弟或者死者是浙大毕业生,而是他们对生命的冷漠,刚刚剥夺了一个前途无限的生命,却还能够笑着谈着。胡斌,你个小屁孩,不要以为你这 样很帅,等你什么时候不要你妈出来抗事,你才是个男人;陆红英,你这样教育孩子,是在自杀,不知道你是怎么经营起一家公司,怎么当的上政协委员,但是我知 道这次你必须完蛋。浙江宣传部还是什么OOXX的地方已经下达文件封杀一切关于此的东西了,但是我不甘心。我用手机一个字一个字的打下这篇文章,没法排 版,没法加粗,但是我希望所有人能知道,希望所有看了的人转帖或分享。我不是愤青,但我看这社会这样“和谐”下去我恶心。我们可以选择沉默,洗洗睡,又不 关我事。但这次的谭卓,可能下次就是我们中的任何一人。明天,你会不会也在5米的高空看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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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11-4 10:02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6
    发表于 2009-5-12 21:43:26 | 只看该作者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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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09-5-12 21:49:28 | 只看该作者
    人 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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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7-28 21:47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8
    发表于 2009-5-13 10:19:33 | 只看该作者
    评论:最后的结果肯定是没有结果。6 s1 R# f+ Z( ?/ ?5 M

    * U+ @% R" w8 _' {' e, W5 S0 E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身伤害赔偿中,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以及参照《国家赔偿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具体规定,综合各方因素,撞死人后赔偿金额在六万到三十万,最高不过四十万。因此我国就有撞伤不如撞死的“优良传统”了。特别对于家境富裕的开车者,为了免除后顾之忧,撞死是干净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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