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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知名高校80后大一男生杀人案昨日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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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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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天前
  • 签到天数: 2339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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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8-3 12:34: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检察官当庭举证

    ; e6 S/ \5 y3 V+ R& f& P
      被告人当庭陈述 摄影 赵洁

    7 m. q3 q  y+ E% G3 w# q  2010年初,杭州一所全国知名高校,刚上大一不久的汪某,手拿水果刀,气冲冲跑进女生宿舍,刺进女同学郑某的胸口……  l7 b5 n! H! a
      之前,他们还是如胶似漆的恋人。4 j* r' N6 ]6 h2 c
      昨天下午,上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 z. L% ]5 Y0 B. S  被告人汪某,男,安徽人,1988年出生。9 L$ G3 O9 u: d( Y2 Q
      受害人郑某,女,福建人。汪的同班同学。
    " J2 p; K& G/ q6 t1 H6 z  旁听席第一排,一位中年女人低声啜泣,身旁的男人红着眼睛安慰,他们是被告人汪某的父母。被害人郑某的家人昨天没有到庭旁听。
    : s2 @2 R* s4 Q. m2 J: M/ m. |% k  检察官宣读起诉书:“2010年春节,被害人郑某向被告汪某提出分手,汪多次希望与其和好,但均遭拒绝,同年3月20日下午,汪与郑在教室相遇,郑再次拒绝汪,汪用裁纸刀自残,随后汪送两人相册给郑,希望挽回感情,郑均未回复,于是被告携带水果刀,赶到被害人宿舍,面谈,一番争执后,被告掏出水果刀,向郑胸部猛刺一刀,在刀断掉后,又拿起宿舍内的椅子向郑头部、胸部、腰部连砸数下,致郑重伤……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x& M  o7 G* q3 f! j
      听完起诉书的指控,汪某抬头说:“我认罪,但是我本意不是想杀她的……, b8 z* P" C2 n! |6 T
      法官示意他继续陈述。9 e) v! D8 l, z. F) X; h
      汪说:“我只是想吓唬吓唬她,在她的身上留下点记号,就像我手臂上的一样。”
    ) ^+ X7 P+ R. y- W, |7 z  “那你当时为什么捅她?”法官问。( d( H: l/ P! }; Z6 z5 r
      “我想要回相册,她不肯。”  _: O$ l/ _- P* N$ |  |7 m5 _1 D
      法官停顿一下,问:“你当时有没有看见她流血?你把整个刀子捅进她的身体里,你没有看见她流血?”
    3 C. A6 |* i) Y7 C  “我只是看着她的眼睛……”* I! M9 g! I3 d, E
      法庭进入举证阶段。$ n& p6 G% g1 O4 e& O/ U
      检察官念了一段被害人在警方的笔录:“你当时有没有与汪(被告人)有一个‘你抛弃我或者我抛弃你要在抛弃的人身上留下一个记号’的约定?被害人(郑某)肯定地说没有。”
    # I6 I6 ~  U( ~* U  汪听罢,表示不服:“我有异议。我们是有这样一个约定,但是只有我们两个知道。”
    ) x' p( b0 r' ^  汪的辩护律师说:“考虑到这一证据无法辨别真伪,法庭应不予采信。”
    / ~0 m3 n; |! T" Q; `! G  检察官理直气壮:“不管是什么约定,这个约定本身就是违法的。”
    " C* K8 ?8 a1 Z! ]  法庭辩论。4 Z% j  [" H0 L0 u+ l
      检察官直指案件定性:“公安机关最初掌握的是汪某故意伤害他人的刑侦线索,是被告人在投案后自己做明确表述,伤害被害人的目的就是为了杀死她。”
    ( e, {* w" [" _' `  s  检察官继续分析:“案发以前,被告曾给被害人发过表示要杀了她的短信,案发时,捅到的正是被害人的胸部。
    $ t4 h1 l9 I3 s( F3 f! W8 t  “而在刀断掉以后,被告又抡起被害人宿舍的椅子,将被害人连砸数下……”0 ~2 h! A- C: f2 T
      汪的律师针锋相对:“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S6 a4 |- G: J5 {5 A4 Y
      律师强调:“汪的本意不是要剥夺郑的生命,而只是想伤害她的身体。事发当晚,他去找被害人的目的只有一个,希望被害人能给一个分手或者反反复复变卦的原因,以及能不能重归旧好的明确答案。. z/ N% B* A: F: U. v4 w
      “如果被害人确实太绝情,被告也只是想在她身上留下记号而已……”" h2 T6 v! B1 R# {% [+ D9 f
      检察官反驳:“在本案中,被告的供述有多次反复,是不是说他认为是伤害就是伤害,他认为杀人就是杀人?法律不能这样儿戏。”
    9 W8 Z; |/ R, G' {' y  律师又强调:“他在砸了被害人之后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他已经泄愤了。然后就离开了。”, ]* s1 V5 f- W& R# m& P8 j
      律师恳请法庭,被告案发后主动自首,其父母卖房、借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量刑。; L5 W, m4 j! X% z' f3 E: J
      法官示意汪做最后陈述。
    ) ]- H  o# T8 B( n  “首先我要向被害人以及她的家属表示道歉,向我的老师和同学说声对不起,我给他们丢脸了……”
    & h# m- V  D$ a7 v8 C  汪被带走,没有回头,他的父母缓缓起身,父亲先走出法庭,母亲用一块白色手帕遮着左脸,低头跟了出去。$ C( q# r( _& q! R* X
    # ?+ d7 {( `1 G! q
      此案将择期宣判。(据都市快报 记者 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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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10-8-4 18:59:08 | 只看该作者
    吓人啊 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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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0-8-6 15:48:34 | 只看该作者
    知名高校?只有浙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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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0-8-9 00:22:30 | 只看该作者
    吓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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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表于 2010-8-15 21:15:46 | 只看该作者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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