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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知名高校80后大一男生杀人案昨日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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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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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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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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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8-3 12:34: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检察官当庭举证
      @4 I! _7 w* [- t  R
      被告人当庭陈述 摄影 赵洁
    * I5 ], }$ Z/ K
      2010年初,杭州一所全国知名高校,刚上大一不久的汪某,手拿水果刀,气冲冲跑进女生宿舍,刺进女同学郑某的胸口……
    6 d2 n$ E3 X5 A& f  之前,他们还是如胶似漆的恋人。
    , P0 \( {- W' K, E+ a4 n( e$ j( h  昨天下午,上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0 {) U: A" Q: N( s% ~4 h5 W
      被告人汪某,男,安徽人,1988年出生。
    9 p3 ^# s" O& a  t, B  T( }  受害人郑某,女,福建人。汪的同班同学。* r4 M$ V( Y; l5 Y# A
      旁听席第一排,一位中年女人低声啜泣,身旁的男人红着眼睛安慰,他们是被告人汪某的父母。被害人郑某的家人昨天没有到庭旁听。
      j3 z9 a8 L; C0 A+ K3 h4 L  检察官宣读起诉书:“2010年春节,被害人郑某向被告汪某提出分手,汪多次希望与其和好,但均遭拒绝,同年3月20日下午,汪与郑在教室相遇,郑再次拒绝汪,汪用裁纸刀自残,随后汪送两人相册给郑,希望挽回感情,郑均未回复,于是被告携带水果刀,赶到被害人宿舍,面谈,一番争执后,被告掏出水果刀,向郑胸部猛刺一刀,在刀断掉后,又拿起宿舍内的椅子向郑头部、胸部、腰部连砸数下,致郑重伤……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 \) Q- [3 I; E8 S; t+ J0 I6 j, [  听完起诉书的指控,汪某抬头说:“我认罪,但是我本意不是想杀她的……
    ) n9 o! l( p$ t% \  法官示意他继续陈述。
    : I- N( z5 k- H  C  汪说:“我只是想吓唬吓唬她,在她的身上留下点记号,就像我手臂上的一样。”
    : V- ?% ^. v+ j) v  “那你当时为什么捅她?”法官问。3 Z" U2 `* @6 N8 O9 U  G5 R
      “我想要回相册,她不肯。”$ v* M- M  |' @4 ~" f6 H3 a
      法官停顿一下,问:“你当时有没有看见她流血?你把整个刀子捅进她的身体里,你没有看见她流血?”
    , F9 p9 f8 N1 g" G0 `+ Z  “我只是看着她的眼睛……”- M+ w/ }1 ?; s* w; W
      法庭进入举证阶段。7 Z, o( G( J/ D" t5 T# Q
      检察官念了一段被害人在警方的笔录:“你当时有没有与汪(被告人)有一个‘你抛弃我或者我抛弃你要在抛弃的人身上留下一个记号’的约定?被害人(郑某)肯定地说没有。”
    4 x* J( K! B! H. n  汪听罢,表示不服:“我有异议。我们是有这样一个约定,但是只有我们两个知道。”
    + {% G3 {1 E: f4 U9 X/ {1 H  汪的辩护律师说:“考虑到这一证据无法辨别真伪,法庭应不予采信。”4 N+ g2 H- W8 Q$ y9 y+ `! J9 H, C
      检察官理直气壮:“不管是什么约定,这个约定本身就是违法的。”0 X  o7 X" L, ?
      法庭辩论。. o  Q) l+ \6 F
      检察官直指案件定性:“公安机关最初掌握的是汪某故意伤害他人的刑侦线索,是被告人在投案后自己做明确表述,伤害被害人的目的就是为了杀死她。”, C, k& l: S4 J. C( k) x0 s( z. v9 c& I
      检察官继续分析:“案发以前,被告曾给被害人发过表示要杀了她的短信,案发时,捅到的正是被害人的胸部。
    ! l; ~7 [2 A+ Y$ O  “而在刀断掉以后,被告又抡起被害人宿舍的椅子,将被害人连砸数下……”1 t6 O9 L* i* t" c  A+ e
      汪的律师针锋相对:“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 U6 u( H  @, h3 j+ o/ ^  律师强调:“汪的本意不是要剥夺郑的生命,而只是想伤害她的身体。事发当晚,他去找被害人的目的只有一个,希望被害人能给一个分手或者反反复复变卦的原因,以及能不能重归旧好的明确答案。+ a8 E' B* E1 B8 J' ~/ s. {
      “如果被害人确实太绝情,被告也只是想在她身上留下记号而已……”& W) T/ q) X( H3 t% X
      检察官反驳:“在本案中,被告的供述有多次反复,是不是说他认为是伤害就是伤害,他认为杀人就是杀人?法律不能这样儿戏。”9 P% ^7 z8 o/ T
      律师又强调:“他在砸了被害人之后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他已经泄愤了。然后就离开了。”
    ! z% O+ e6 J0 c; c  律师恳请法庭,被告案发后主动自首,其父母卖房、借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量刑。
    ! t/ ^( }0 y' d* [" Q: r  l  法官示意汪做最后陈述。
    1 }4 T9 R4 e  K* Y/ }, N9 R$ q' @  “首先我要向被害人以及她的家属表示道歉,向我的老师和同学说声对不起,我给他们丢脸了……”1 @2 O/ I; M$ H8 o  U  W9 w
      汪被带走,没有回头,他的父母缓缓起身,父亲先走出法庭,母亲用一块白色手帕遮着左脸,低头跟了出去。
    - O1 ^: e: A8 M6 B. }) K8 W1 c) ~+ V# u' ^  o( d
      此案将择期宣判。(据都市快报 记者 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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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表于 2010-8-15 21:15:46 | 只看该作者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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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0-8-9 00:22:30 | 只看该作者
    吓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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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0-8-6 15:48:34 | 只看该作者
    知名高校?只有浙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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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10-8-4 18:59:08 | 只看该作者
    吓人啊 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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