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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364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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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市一高中生深夜将3名同学割喉,致一死两伤,此案近日已做一审宣判。记者昨悉,原恩施市一中学生杨兵,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0月8日上午,国庆长假后上班第一天,恩施人黄正国(化名)匆匆赶到恩施州,向州检察院递交了刑事抗诉申请书。黄是这起故意杀人案中受害者的父亲。 9月下旬,恩施州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杨兵死缓。这一结果令痛失爱子的黄正国不能接受。 2005年12月30日凌晨4时20分,恩施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恩施市一中报案称:该校高一(1)班宿舍发生一起命案,该班学生黄某被人割断颈动脉大出血死亡,刘某、戴某、杨某被割破喉咙受伤。 据了解,案发后,黄某在被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死亡,戴某、刘某经抢救脱险。经法医鉴定,黄某系右颈总动脉断裂及右颈总静脉破裂致大失血死亡,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刘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轻型)。 在此案的审理中,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兵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且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犯罪性质、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而杨兵具备完全责任能力,应对所犯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鉴于杨兵是在长期自卑和猜疑的心理下杀人的,又是刚成年的在校学生,且认罪态度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合法赔偿请求,被告人杨兵应当予以赔偿,但鉴于被告人杨兵确无赔偿能力,可免于赔偿。 此案被不公开宣判后,原告死者黄某的父亲认为,被告人杨兵不具备任何从轻从宽的处罚情节,显然不符合判处死缓的条件。 被告人杨兵系1986年11月5日出生,作案时已19岁,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作案时头脑清晰,用残忍的杀害手段伤及无辜的多人,在本案中既无自首,又无积极赔偿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本不应得到从宽处理。法院仅凭认罪态度好而予以从轻处罚,令人不能信服。凭杨兵是在校学生而从轻处罚,而我国刑法倡导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杨兵已满19岁,显然不应因这个身份受到特殊保护。而且,杨兵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得到从重从严从快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及严肃性。(胡怀军/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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