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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带来职场格局新变化 3类员工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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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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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12-13 16:50: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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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将生效施行。这部规范劳资双方权利权益的劳动合同新法通过发布后的几个月里,用人单位表现得相当敏感,纷纷忙着应对,有的企业突击裁员或改签合同,有的放缓招聘员工的步伐。目的是规避责任,降低用工成本。而合法权益受劳动合同新法保护的广大劳动者,则表现得相对淡漠,关注程度远不如企业。专家指出,面对企业形式各异的应对举措,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生效施行前,应抓紧时间学习了解,关注用工单位的举措和职场变化,用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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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场格局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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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b* F. `' l0 O' |& A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将给2008年的职场格局带来系列变化,从劳动用工和合同形式方面看,将发生两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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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 Z. k7 O+ x* [8 L5 u5 H  一是中长期合同成为劳资双方的首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资双方更加倾向于中长期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单位用人趋于理性,更加注重员工的考察、培养和员工队伍的稳定,这个过程需要三至五年时间。因此,一些企业第一次与员工签订合同,往往会选择3年的合同期。通过3年的时间,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员工,为第二次的固定合同和以后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打好基础。劳动者都希望职业稳定,有发展空间,不想经受短期合同的折腾。有了《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他们将无疑选择中长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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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j3 S1 O, s  A+ X) t  二是续订合同难度加大。《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续签就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倾向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但也不排除一些企业出于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用工风险的考虑,固定期限合同自然终止后就不再续签。对于一些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关键岗位,条件会更苛刻,门槛会更提高。这一变化,会给广大员工职位的稳定性、连续性带来影响,也会给职场增加压力。, w# d2 k6 v7 N* I- @8 i( t$ B: `

      G" x& l7 V" Y  e; ?% J/ Y1 B  影响程度有大小3 I9 }+ ?' g/ E2 _0 c/ A) r6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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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公布后,用人单位已经着手梳理单位的用工合同,将按照法律规定调整和规范单位的用工行为,用工合同形式的存续、终止、订立和调整,将对在职员工的职业稳定与否产生直接影响。! W* s7 l% N& x# Z: u

      a7 d3 Y8 u  G* y, m4 ?1 @& c  ■多数员工不受影响按照规定,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继续生效,20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现实情况是,多数企业与员工存续的合同是此前签订的。因此,劳动合同法实行后,多数企业对大部分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会有多大的调整动作。: K1 K, s+ E.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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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龄较长的员工将受到企业慎重对待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这部分劳动者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工作,单位就没有理由解聘。即便是岗位调整,单位也会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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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岗位的员工前程无忧关键岗位就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技术等重要职位,企业离不开这些人才,劳动合同到期了会续订,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后,只要个人同意,企业会主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能力,有技术的人才始终会受到企业的重用,这些人的前程是无忧的。* w5 Z8 h) K0 ^- w! @1 y# E' G$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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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类员工受影响一是无自身竞争力的员工。他们没有技术,也没有特长,在企业无足轻重,可有可无,手头有点零星杂事旁人可以一带而过。对于注重成本核算的企业来说,这类员工是不会被久留的。二是临时性岗位的员工。不少企业存在着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企业要按劳动合同法办事,就不得不对在这些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员工进行调整。这些员工中有的可能被辞退,有的则会转为非全日制用工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难度大了,用工成本也会提高。因此,对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企业会进行严格筛选,除企业必须岗位和业务、技术骨干外,普通员工续签合同就比较困难。来、、(李俊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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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朱瑶)1 _' [8 a9 i3 f6 f" u0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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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7-12-13 18:53: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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