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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擅自出售CDMA 合法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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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7 17:00: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联通擅自出售CDMA业务给中国电信一事,是否是对合同的另一方用户构成违约?
1 U* s$ N& L8 f4 i3 V% D  y5 L" C2 r中国联通未经CDMA客户同意,擅自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相关的法律。5 _( f* T" V( |5 |! w# @
4 o/ t2 i3 N0 m8 _2 D5 x  \

# H1 D8 N. D# L
( R$ `6 C9 e3 i( E4 X$ D. s1 }0 Z《合同法》
9 @  l7 D% y. F3 e3 b& c: c: J3 z  
2 t0 w  T7 g8 t/ a  ^  ?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5 u, ~! Q$ g; ?3 G+ S  
2 Y5 V5 f0 I& r/ M1 Y3 ~; N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7 \! w: @( ]# G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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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 @; b* ~- k* J% d5 T
  
# M8 B$ Q& Y7 T% ]0 A4 G& X, T    本人亦是CDMA用户,就此事向中国联通10010投诉,客服说,电信重组是国家工信部所批准的,并说之前向用户下发短讯,已经尽了告知的义务。本人遂问客服,是不是以后本人想过户(转变合同的主体)也可以向贵司发送短讯亦可。客服MM无语。只是一再重复告诉本人,出售CDMA业务是工信部所拟定。似乎这 事与中国联通无关。
2 T, Z+ p2 P/ ~9 [& C  ' l5 u. p9 D* Y  C
   本人认为:CDMA用户与中国联通签定的通信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的约定,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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