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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社保员工可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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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4 11:59: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单位不缴社保员工可解合同
2 V' T: j) \1 z! c' S9 C  因病无法工作
6 e8 e6 C# s/ T; e3 w8 }* m   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这一情况,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者需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完成以上步骤之后,用人单位只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8 L8 p* L+ D4 H' v" m) u$ g' C
  经济性裁员0 e* \/ L! A. I1 E) ~( \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裁员事件屡有发生。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此种情况应优先留用已经或准备在本单位工作较长时间的职工,并规定不得裁掉员工的具体情形:患职业病者,工伤失去劳动能力者,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尚在医疗期内的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员工。
" l. l& c1 O. Y4 |4 o$ {0 X  草案解读1 @" P- x' V: a; Y
  昨日,全国人大发布《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表示,该草案针对用人单位肆意延长试用期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利用短期合同只用员工青春期恶意欠薪逃避养老保险等义务等五方面问题,均制定了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条款,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0 ^; h- x) g! W) P: p( J& `
  合同终止单位要掏补偿
4 l' S$ D8 ^/ P4 q' t  k3 J" h5 R# T4 P/ W8 Z" Z) H0 ~3 {/ g& o
  《劳动法》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一些单位借此只签订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形成仅用员工青春期的现状。《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要按照满半年支付半月工资、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借此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
4 m, Q- z1 Q( B+ o
  试用期按性质分为三级
4 i4 e4 ~) t" w  《劳动法》对试用期没有明确要求。这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加工制造业,旺季时大批量招工,试用期一直延迟至旺季结束。待企业对员工需求减少后,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
, P4 L3 _) e0 P, V& M4 J  草案解读
  y+ [7 u9 ]9 X& ^8 K  《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可以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依据工作性质,将试用期分为三级: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g! C5 G9 I) E" O6 S1 w
  事实劳动关系=无限期合同
. {& _( h- |( i. X; @& W  目前,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国内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企业签订率更低。) L& W9 d9 I7 c: X+ i. |
  《草案》将劳动合同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4 P$ J! h. c( ?( m. ~+ N   特意针对已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现象,作出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除非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此种情况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如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F- m7 @" h6 C7 C& M
  企业恶意欠薪应加倍偿还) q2 _/ T' \; k
# S5 N6 M- O1 f" T% _% K
  《劳动法》中因对恶意欠薪惩处手段不强,恶意欠薪现象频发,一些地区屡次发生民工集体讨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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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 c+ {& Y4 e1 b4 q   此外,用人单位乘人之危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与劳动者恶意串通订立劳动合同,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4 y  E! m: j  l, D& T, O
  没有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 t0 r2 t  K8 r# L- \; f
  《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义务未做硬性规定,用人单位以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责任。
+ u! K# c& n* w' j* d) Y5 G( ]   《草案》列举了5种情形,在该5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试用期间。
, S- M) ~7 q6 u% {. D9 j   同时规定在两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决劳动合同、无须通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5 I4 A9 b! }& ~( p3 @6 E
  专家观点
4 }! Q, e4 t" Y# R0 Z   劳动促裁可作为终局裁决
6 z8 P* |. w* Z6 e2 s9 W5 K  有关专家建议及时出台《劳动争议处理法
- u5 l4 x% ^' t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表示,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及时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劳动者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应当通过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重构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U+ N. ]+ s* T" E9 d( w
  劳动促裁”≠“前置程序0 r4 ^1 b( @3 @" r1 P
林嘉认为,劳动争议应改变现行的一裁二审机制,应针对不同的争议利益诉求,适用不同的程序,可在各级法院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适用专门的程序,处理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目前,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必经途径,林嘉认为,劳动促裁不一定都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于某些类型的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作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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