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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8月工资9月发放 个税按3500元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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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8-9 09:22: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按照新修订的个税法,9月1日起将执行个税3500元费用扣除新标准。那么,8月份工资在9月份发放,在计算缴纳个税时能否按3500元扣除?记者日前获悉,对于这个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税务总局已于8月5日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其中规定,按照“实际取得”收入时间执行新标准。对此,税务部门专家解释,根据税务总局这一规定,8月份工资9月发放可按3500元新标准扣除费用。  L1 }0 e& J: d# B( d: X: v) b

    1 I4 O* [& c4 z    扣除标准

        以实际收到工资时间为准


    # O9 g7 U5 g  r5 g7 W    在公告中,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纳税人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 t% P7 {2 I; Y    也就是说,是按新标准还是旧标准扣除,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来判断。据税务部门解释,“实际取得”是指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 [4 W5 |' z) \- L1 ~, _+ h
      W! m$ G, |/ J2 D
        生产经营所得

        适用修改后税法


      d0 Z% _$ J3 _' Z    另外,在公告中,税务总局还就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并明确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的规定执行。
    $ ^( f7 V+ L3 p" |9 C4 t    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法等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5 ]% q$ x+ b% A# m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并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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