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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维修者把木马植入电脑 盗走人民币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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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12:02: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利用为一企业维修财务电脑之机,中山个体电脑维修者周明(化名)在电脑上做手脚,盗取工厂的银行账号和密码,盗走人民币9万元.昨日,中山市人民法院一审 以盗窃罪判处周明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广东省罗定市人周明,现年26岁,一直从事个体电脑维修.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 周明利用为中山市东区华宇塑胶模具制品厂(以下简称“华宇厂”)维修财务专用电脑之机,私自在该电脑上秘密安装屏幕监控软件,盗得该厂的网上银行账号和密 码;又利用维修电脑主机之机,用从朋友陈某处借来的U盾(一种安全控件)换取该厂的网上银行专用U盾,由此取得网上银行的对完转账权.: w+ v3 }3 t, F3 ^. P1 ^# m) t! g

, R& w3 V2 i1 F- U: K; {2 Y5 s
) X& x3 B! ^% {同年7月3日,周明将该厂的财务专用电脑主机搬到其挂靠的中山市石岐区睿志电脑科技商行维修,使用盗取的上述网上银行账号、密码及U盾在另一部手提电脑上进行网上操作,分两次将该厂账户的人民币90000元转至其同学刘某经营的广州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同年7月5日,周明来到广州市,通过刘某的亲属,从该账户内提取现金人民币40000元后潜逃.
. I) i( S  j4 V/ H% y
/ }0 x) b5 h/ p5 X; w* c3 ^2007年9月1日,周明在江西省赣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广州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已返还失窃单位人民币90000元.4 `) H5 K8 y1 z' T" L

+ Q8 Y! P) o5 ~* W/ W中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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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J% u' M% `9 X) l/ V8 ~4 ~文/《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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