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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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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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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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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6-30 08:58: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7 I' K7 f" d. x4 x- u
    0 C% H# T3 v: M/ e  v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9 @5 j  d6 C" r0 A; i$ U8 C* G: I9 t$ a( Q# \- Y! I6 o, C) b- x
      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8 H0 d4 c8 N2 H( j

    2 g$ m3 o0 L3 a, K- _2 y4 {  第四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W9 c* }4 L, Y" s$ P
    7 h# B* j* i, q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 C* x% k" E: [, i  K9 V: ?' V$ E5 \" o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I2 ^, [% Z/ H; ]/ C8 X

    & G7 _3 {0 I! j! w+ y( G! Y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 _1 M- e2 E4 [. v
    * R4 ~1 s% J# j7 J; E2 }3 t  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4 h8 I: t  @: n' {2 Q, A# Z( m
    6 P/ ~" d! m2 u2 I9 B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 v6 y9 d" [2 l1 m0 S5 @$ g; A. R
    & V/ z% k: J, ~  第七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j" Z( A1 B7 J- L

    % F+ \! z1 F+ T+ b9 b- X; M  第八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0 A6 i; F. t/ ?% s1 F
    " ]# y$ }3 [9 f% m1 p  I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8 x, K- }0 {- v5 c, P" R) W
    4 K* }$ O+ Z4 x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w8 B6 \/ J6 d9 w; c
    8 r. V1 n" z# \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 r4 F- P- E5 z5 u" L) ?. v

    6 C9 O8 Q  n. T: i& W0 u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i' @% \) g6 X& h& \0 ^

    + @- I! w, b  X2 c+ B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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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1-7-7 20:35:45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破的钱好像少掉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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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1-12-20 14:50:01 | 只看该作者
    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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