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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知名高校80后大一男生杀人案昨日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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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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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8-3 12:34: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检察官当庭举证

    + ^% o$ w/ X3 R- A. w' ]- D
      被告人当庭陈述 摄影 赵洁

    , ]) \. q; _, u' I2 C! W+ x4 ]# h5 ?( V  2010年初,杭州一所全国知名高校,刚上大一不久的汪某,手拿水果刀,气冲冲跑进女生宿舍,刺进女同学郑某的胸口……0 s! D$ c% v/ l& k3 P: B
      之前,他们还是如胶似漆的恋人。4 L; @& C4 d3 `6 s
      昨天下午,上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 G$ c  ^% ~! W  被告人汪某,男,安徽人,1988年出生。
    1 W1 f& ?+ D  v/ [* A) R  受害人郑某,女,福建人。汪的同班同学。7 X& d8 u& Q4 L/ m
      旁听席第一排,一位中年女人低声啜泣,身旁的男人红着眼睛安慰,他们是被告人汪某的父母。被害人郑某的家人昨天没有到庭旁听。
    - U7 z; p' |1 u/ \9 M  检察官宣读起诉书:“2010年春节,被害人郑某向被告汪某提出分手,汪多次希望与其和好,但均遭拒绝,同年3月20日下午,汪与郑在教室相遇,郑再次拒绝汪,汪用裁纸刀自残,随后汪送两人相册给郑,希望挽回感情,郑均未回复,于是被告携带水果刀,赶到被害人宿舍,面谈,一番争执后,被告掏出水果刀,向郑胸部猛刺一刀,在刀断掉后,又拿起宿舍内的椅子向郑头部、胸部、腰部连砸数下,致郑重伤……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0 ^  d- v; ^) v8 @7 m- J' f
      听完起诉书的指控,汪某抬头说:“我认罪,但是我本意不是想杀她的……
    / X, Q- V, E5 _) N0 b) n  法官示意他继续陈述。. I8 |. H6 n8 g/ H6 G/ u2 \
      汪说:“我只是想吓唬吓唬她,在她的身上留下点记号,就像我手臂上的一样。”# g. N" e& ?! w/ K
      “那你当时为什么捅她?”法官问。
    5 r3 o5 h% B( V6 B- h- d$ i- r* L: L  “我想要回相册,她不肯。”9 m. x% f, _$ O0 V, ^
      法官停顿一下,问:“你当时有没有看见她流血?你把整个刀子捅进她的身体里,你没有看见她流血?”
    : d& X- i( z$ L) c/ a  “我只是看着她的眼睛……”# I) P* d. S9 A% a* o
      法庭进入举证阶段。
    " L. n; A2 F1 t6 V  检察官念了一段被害人在警方的笔录:“你当时有没有与汪(被告人)有一个‘你抛弃我或者我抛弃你要在抛弃的人身上留下一个记号’的约定?被害人(郑某)肯定地说没有。”
    7 e3 l  A. V- r0 i  Q1 T( x. Y0 d  x  汪听罢,表示不服:“我有异议。我们是有这样一个约定,但是只有我们两个知道。”9 l! U( H9 v4 U. I
      汪的辩护律师说:“考虑到这一证据无法辨别真伪,法庭应不予采信。”0 V) m8 Y6 d6 |2 e: R, P# x+ K
      检察官理直气壮:“不管是什么约定,这个约定本身就是违法的。”
    0 V) a9 p# ^/ P* Y* n3 H. f  法庭辩论。
      d  u: U8 }* v4 L  检察官直指案件定性:“公安机关最初掌握的是汪某故意伤害他人的刑侦线索,是被告人在投案后自己做明确表述,伤害被害人的目的就是为了杀死她。”" [7 ~4 w0 `4 U  [2 ?
      检察官继续分析:“案发以前,被告曾给被害人发过表示要杀了她的短信,案发时,捅到的正是被害人的胸部。
    + y: R/ N8 R- U8 ^* G  “而在刀断掉以后,被告又抡起被害人宿舍的椅子,将被害人连砸数下……”& F2 f. A4 L, U. z6 }
      汪的律师针锋相对:“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4 \% r  y7 ~: z: |
      律师强调:“汪的本意不是要剥夺郑的生命,而只是想伤害她的身体。事发当晚,他去找被害人的目的只有一个,希望被害人能给一个分手或者反反复复变卦的原因,以及能不能重归旧好的明确答案。/ r! m/ Z  w3 e6 o
      “如果被害人确实太绝情,被告也只是想在她身上留下记号而已……”1 s; f6 |+ I, {6 R. j
      检察官反驳:“在本案中,被告的供述有多次反复,是不是说他认为是伤害就是伤害,他认为杀人就是杀人?法律不能这样儿戏。”. Q6 _% n% K, M
      律师又强调:“他在砸了被害人之后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他已经泄愤了。然后就离开了。”. v3 Y, S  U4 M% B# K2 c! d
      律师恳请法庭,被告案发后主动自首,其父母卖房、借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量刑。
    8 O- A* P( _8 b8 f' x  法官示意汪做最后陈述。
    1 q' }$ \- {7 F; b' r  “首先我要向被害人以及她的家属表示道歉,向我的老师和同学说声对不起,我给他们丢脸了……”
    0 T: F/ g3 l0 x  |  _0 @  汪被带走,没有回头,他的父母缓缓起身,父亲先走出法庭,母亲用一块白色手帕遮着左脸,低头跟了出去。
    " X6 b7 |1 z9 O5 I; B
      l! k$ K: V6 O; ]# ?' n+ N" Y  此案将择期宣判。(据都市快报 记者 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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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10-8-4 18:59:08 | 只看该作者
    吓人啊 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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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0-8-6 15:48:34 | 只看该作者
    知名高校?只有浙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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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0-8-9 00:22:30 | 只看该作者
    吓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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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表于 2010-8-15 21:15:46 | 只看该作者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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