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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知名高校80后大一男生杀人案昨日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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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3 天前
  • 签到天数: 2339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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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8-3 12:34: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检察官当庭举证
    & b3 x7 u5 {* B& V
      被告人当庭陈述 摄影 赵洁
    9 f7 J, A) r: ], ]# \
      2010年初,杭州一所全国知名高校,刚上大一不久的汪某,手拿水果刀,气冲冲跑进女生宿舍,刺进女同学郑某的胸口……
    " e$ Y( D% M* j  之前,他们还是如胶似漆的恋人。. H  o' a% ?. S/ r
      昨天下午,上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 ^% l, v8 r1 \6 y  被告人汪某,男,安徽人,1988年出生。- Z& L; ^# X) u9 h! J8 Z6 ]& Y1 c
      受害人郑某,女,福建人。汪的同班同学。3 u, V! y' `, r
      旁听席第一排,一位中年女人低声啜泣,身旁的男人红着眼睛安慰,他们是被告人汪某的父母。被害人郑某的家人昨天没有到庭旁听。) c9 @  d6 w6 m! m
      检察官宣读起诉书:“2010年春节,被害人郑某向被告汪某提出分手,汪多次希望与其和好,但均遭拒绝,同年3月20日下午,汪与郑在教室相遇,郑再次拒绝汪,汪用裁纸刀自残,随后汪送两人相册给郑,希望挽回感情,郑均未回复,于是被告携带水果刀,赶到被害人宿舍,面谈,一番争执后,被告掏出水果刀,向郑胸部猛刺一刀,在刀断掉后,又拿起宿舍内的椅子向郑头部、胸部、腰部连砸数下,致郑重伤……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y& ?* y2 W+ T  T' D$ \& G
      听完起诉书的指控,汪某抬头说:“我认罪,但是我本意不是想杀她的……& w+ @' `& {  }  \! D
      法官示意他继续陈述。
    ) z* G  D/ v1 A2 I9 S  汪说:“我只是想吓唬吓唬她,在她的身上留下点记号,就像我手臂上的一样。”
    1 U0 F0 Y* ~9 ^* y  “那你当时为什么捅她?”法官问。
    0 ]  h  n% k# w+ P8 b  “我想要回相册,她不肯。”# j* h3 |1 q4 b0 J
      法官停顿一下,问:“你当时有没有看见她流血?你把整个刀子捅进她的身体里,你没有看见她流血?”
    : Y$ H5 G8 f4 x9 k7 Z  “我只是看着她的眼睛……”( e/ L+ @- |- N% Z' I# \
      法庭进入举证阶段。
    8 V0 n+ x2 {1 A/ R9 W0 w  检察官念了一段被害人在警方的笔录:“你当时有没有与汪(被告人)有一个‘你抛弃我或者我抛弃你要在抛弃的人身上留下一个记号’的约定?被害人(郑某)肯定地说没有。”
    ( H  d, c( B  D8 j  c" ]: j  汪听罢,表示不服:“我有异议。我们是有这样一个约定,但是只有我们两个知道。”
    ! X) @2 {9 ]" U, d  汪的辩护律师说:“考虑到这一证据无法辨别真伪,法庭应不予采信。”
    * R/ p+ {* L2 \0 q3 D  检察官理直气壮:“不管是什么约定,这个约定本身就是违法的。”6 U# l# j+ x; x# A4 i( C% I
      法庭辩论。( f/ ~1 @' c- ~4 D. m
      检察官直指案件定性:“公安机关最初掌握的是汪某故意伤害他人的刑侦线索,是被告人在投案后自己做明确表述,伤害被害人的目的就是为了杀死她。”
    ; V9 }3 Q( h0 u% |; z1 {  检察官继续分析:“案发以前,被告曾给被害人发过表示要杀了她的短信,案发时,捅到的正是被害人的胸部。
    2 U6 n) H! [' Y: U+ ]  “而在刀断掉以后,被告又抡起被害人宿舍的椅子,将被害人连砸数下……”
    / a" m! l' ?/ x+ S  汪的律师针锋相对:“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 u" L6 k; O$ J9 g+ E2 R  律师强调:“汪的本意不是要剥夺郑的生命,而只是想伤害她的身体。事发当晚,他去找被害人的目的只有一个,希望被害人能给一个分手或者反反复复变卦的原因,以及能不能重归旧好的明确答案。( A& B5 X3 l  r# o+ ]
      “如果被害人确实太绝情,被告也只是想在她身上留下记号而已……”9 d; Z5 n9 X: |2 C3 B! w
      检察官反驳:“在本案中,被告的供述有多次反复,是不是说他认为是伤害就是伤害,他认为杀人就是杀人?法律不能这样儿戏。”
    2 [1 |, ?8 F2 W8 A  律师又强调:“他在砸了被害人之后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他已经泄愤了。然后就离开了。”" @7 ^/ @7 i' N2 f3 u2 G: J
      律师恳请法庭,被告案发后主动自首,其父母卖房、借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量刑。! p" \2 {- Z! i
      法官示意汪做最后陈述。1 t: {+ M% m) L' l( c
      “首先我要向被害人以及她的家属表示道歉,向我的老师和同学说声对不起,我给他们丢脸了……”! k. u7 U4 n) n9 ]
      汪被带走,没有回头,他的父母缓缓起身,父亲先走出法庭,母亲用一块白色手帕遮着左脸,低头跟了出去。
    - p! m; [: O7 v% ?& E$ N
    9 v* g9 o; ^) I9 B6 p  此案将择期宣判。(据都市快报 记者 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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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0-8-4 18:59:08 | 只看该作者
    吓人啊 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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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0-8-6 15:48:34 | 只看该作者
    知名高校?只有浙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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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0-8-9 00:22:30 | 只看该作者
    吓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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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10-8-15 21:15:46 | 只看该作者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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