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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顶漏水受损 业主因拿不出证据未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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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前天 09:02
  • 签到天数: 2259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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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1-7-8 10:43: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律师提醒:维权要注意保存重要的证据
    7 S3 Q' X  p; M# q9 L0 {  刘女士向市长热线12345反映:我是江干区九堡镇新江花园的住户,去年9月我家卧室的房顶发生了漏水,向开发商和物业反映,过了一个月才修好。今年5月份,我就床上用品损失、维修产生的额外支出、误工等费用向开发商提出赔偿,在物业公司的要求下,我提交了一份索赔申请,但至今未获得赔偿,希望有关部门督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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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顶漏水索赔遭拒,
    0 s' a* Q* m" O2 Y0 N2 y  开发商从此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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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女士家住杭州江干区新江花园,去年9月,家中卧室的房顶发生了漏水。“漏水面积很大,整整一长条线,把下面的床单被褥什么的都浸湿了。”刘女士说,向物业和开发商反映后,他们过了一个月才派人来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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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顶漏水的问题是解决了,但刘女士家遭到的损失却一直没得到赔偿。“我当时还在坐月子,后来又忙着照顾孩子,所以也没时间提出赔偿。”直到今 7 ]6 d: e7 h, X" O
      + J7 a$ x! S6 n7 g3 a
    年5月份,刘女士向物业提出了赔偿要求,物业让其先写一份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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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女士罗列了所受损失的项目和金额:两套床上用品,大约为2000元;由于房顶漏水而在宾馆居住了几天的费用;维修期间家中留人看管产生的误工费用;维修后找保洁公司清理的费用……总共5000元左右。0 X8 v+ r6 T% U5 u

    : D: W* U: E+ V, I$ A3 a  之后,刘女士又加上了房屋折旧费,算起来是9000多元。她将这份申请交给了物业公司,6月份得到开发商的答复,却是不予赔偿。她很不理解:物业让自己写了索赔申请,应该是有商量的余地的,可是开发商一句“不赔偿”就打发了。
      ?' B& n! N; r, }3 ~
    1 Q7 \' N8 H" q3 `  “他们(开发商)让我拿出证据,可是去年的床单什么的,早就已经扔掉了,我们当时住的宾馆也是家附近的小宾馆,才100块钱一晚,没有正式的发票……”刘女士说,自己和家人平时较忙,没注意保留这些“证据”,如果开发商觉得她的赔偿要求不合理,双方可以继续协商,置之不理不是应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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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重申6 @7 P5 Q0 K  `* v1 [- G
      “要拿出证据才有可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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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 n1 n+ F2 b* Q; U5 R  记者从新江花园物业管理处了解到,在这件事情中,维修和赔偿都是开发商方面的责任,物业公司只是在中间帮助刘女士和开发商进行沟通。物业管理处的韩主任表示,索赔申请是他们让刘女士写的,她提出赔偿的时候,他们觉得她至少应该写一份书面的材料来说明具体详情,但并没有保证写了申请就一定可以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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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r/ S  V. R- b: w  “作为物业,我们也是站在业主立场上,维护业主利益的。我们也为刘女士说过话了,但是开发商让她提供的证据,她拿不出来,那我们也没办法。”韩主任说。* `! y! e0 m7 J- \% ^% d&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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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新江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重申了“要拿出证据才有可能获得赔偿”。参与处理该事件的工作人员陈先生说:“当初房顶漏水的情况我并不了解,业主在时隔近半年之后才提出赔偿,我去了现场,已经无法得知当时的损失,她又不能给出相关的单据等物证。所以我们没理由赔偿。”) ^  |2 S  T1 S( F0 s7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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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提出了刘女士希望再度协商解决的要求,陈先生表示需要向上级请示,过几天后才能给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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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m; _- g& s1 d! T) k& ], C* i! B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的潘永明律师表示,从法律诉讼的角度来说,刘女士要向开发商索赔,是需要有相关的证据的。他提醒业主和其他消费者,要注意保存这类重要的证据。2 Q/ E% a7 Q" P4 s# v

    " O/ V# L4 q9 W" S  t9 q  至于刘女士提及的“房屋折旧费”,潘律师表示,在这件事情中不能作为赔偿的项目,“如果是开发商因为自己的原因延迟交房什么的情况下,是可以按照合同赔偿房屋折旧费的,但是刘女士要求赔偿这个费用就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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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1-7-8 11:00:18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法律要的就是证据啊,如果没有证据那就没有谈的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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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1-7-8 15:04:41 | 只看该作者
    可以去造个证据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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