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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实行分类迁移政策 直辖市继续控制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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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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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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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2-2-24 08:56: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国办发布户籍改革通知 县级市落户容易 直辖市控制人口规模9 c) q& _+ G6 u
    ' R( z' T7 A0 i- }
    ; k: W% W4 d- C1 e8 I
      户籍改革实行分类迁移政策
    " s" ^, p7 M) W3 T/ w1 B* ?! _  户籍制度改革有了突破性进展。国办昨天对外公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份通知实际是国办于2011年2月26日印发,时隔一年与公众见面,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今后,户籍迁移实行分类政策,即县级市、地级市、直辖市落户条件不同,落户难易程度不同。县级市落户比较容易,而直辖市的落户须“合理控制”。; L1 C" Y4 u) @+ ?

    $ k; a! U' E6 g  分类迁移政策
    8 n5 q' ]) z* Q1 @  县级市 落户难易度:容易
      @  D* ]& q7 N' ~; l  m8 o  有稳定工作及住所可落户
    5 V# _$ g$ B& j! E! g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
    5 K5 V! o  S/ U
    1 M6 r5 L( Y  k3 h& H' u/ v2 _# g8 T; m  地级市 落户难易度:比较难% a) m7 f: ]! y, B2 O) ]3 O
      符合工作三年等条件可落户
    * [, |0 C! G( Z: \4 x, h2 [  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中西部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适当放宽职业年限的要求;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市落户问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3 a& W1 |+ ^9 k$ m

    6 e2 Q1 E& G# ~7 `$ A  直辖市 落户难易度:很难4 @% F/ J3 u8 ^
      直辖市继续合理控制人口规模
    3 d1 f6 J1 W6 J( ~9 w- ]  继续合理控制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规模,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现行城市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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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2-2-24 17:17:34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有多少人受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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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2-2-24 23:24:24 | 只看该作者
    减少城市人口,分流到县市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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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2-2-29 10:48:20 | 只看该作者
    打酱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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