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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佛地铁男生偷拍裙底11次 被抓后获女事主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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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10:01: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广佛地铁作案被抓后获女事主原谅
! v5 |9 m" N+ n7 t: C6 m新快报讯 记者 陈荣炎 通讯员 陈洁玲 报道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一名男子近日搭乘广佛地铁时用手机偷拍一女乘客裙底,结果被抓了个正着。
& \. @1 h0 ^: H- c% U7 O+ q. n据介绍,前日下午4时许,一男子从广州乘坐地铁往佛山祖庙站,在车上他发现一名身穿绿色连衣裙的年轻女子站在旁边,随后该男子从裤袋拿出手机靠近到女事主身边,不断找机会偷拍女事主裙底,前后共偷拍了11次。
# m- c9 Z9 i  r2 L8 k* d; x4时30分许,列车准备停靠佛山桂城站时,该男子完成了第11次偷拍后,被旁边一位男乘客突然抓住。男乘客将该“偷拍男”的行为告知女事主,并和女事主一起将“偷拍男”扭送至地铁警务室。佛山地铁警方昨日表示,经调查,该男子是名19岁的学生。面对着民警和女事主,男子后悔莫及,他向女事主道歉并写下悔过书,保证以后不再犯这样的错误。" X% j" v( K, K5 W; g
据了解,女事主也现场表示原谅并接受道歉,希望民警对男子从轻处理并严肃教育,让其深刻认识错误不再重犯。
+ [9 l( O. ^1 O: S6 `鉴于该男子认错悔过态度诚恳,没发现有过往不良记录,民警对其作口头警告、教育处理。后民警将11段相关视频删除后,该名男子于晚上10时离开。7 J9 c+ k2 i2 O0 l) M$ {
警方提醒
# ^& `! c- ^+ i+ f偷窥他人隐私可以拘留十天
- n3 F; C9 U, M. ^. v; n! w) g“偷拍他人隐私,后果很严重!”佛山地铁警方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n* L8 _* J: c& {. {
警方同时提醒广大乘客尤其是女士,在乘坐地铁时注意保护好自己隐私,避免上述被偷拍情形发生;万一遇到此类事件,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及时报警求助。& f6 d0 x3 D6 |+ q$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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