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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车时踩到橘子皮摔倒致残% Z- l' n6 }1 l1 l" S8 X
今年1月15日,刘女士到象山汽车站坐车,步行至候车大厅,正准备排队检票上车时,不小心踩到了候车大厅地上的一片橘皮,当场摔倒在地,过了不久,左脚就肿了起来。
' C! ]: J/ e+ O' ~9 o6 T 此后,刘女士在其女儿的陪同下到当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囊、侧副韧带、髌韧带、隐神经损伤。因伤势过重,刘女士后转至宁波住院治疗。出院后,刘女士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势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 k, F' }; f& N5 _ 之后,刘女士曾多次联系象山公路运输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一直没有结果。今年9月,刘女士将象山公路运输公司起诉至法院。她认为,公路运输公司未及时清理候车大厅地上的垃圾,造成其滑倒受伤的事实发生,违反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 ?9 d/ _1 z0 J
而公路运输公司认为,一方面,刘女士急着检票上车,没有注意到地上的橘皮,是她自己没有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另一方面,候车大厅是承包给物业公司打扫的,当天有3名清洁人员从早上6点到下午5点半不间断进行打扫,已经尽到了打扫的义务。更何况该橘皮是其他乘客乱扔所致,车站方面是不可能保证地上没有任何的瓜皮果屑。
; N4 w7 `1 w: S* i 基于双方当事人有调解的意向,象山法院多次组织调解。调解中,考虑到刘女士是在车站候车大厅内受伤的,运输公司表示愿意一次性赔偿刘女士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刘女士对此表示接受。上周五,该案以公路运输公司赔偿刘女士6万元的方式调解结案。
' X9 a0 q# i8 q% F5 h0 c 法官说法
J! U! w5 G2 S 运输公司有义务保证候车大厅地面清洁
! [% I" \7 N: ?5 F& z8 W: W7 P 象山法院的法官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违法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指的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相对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此种义务,进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形态。
: Q; H# E# l( D+ T& n, t* A: E 运输公司有义务保证候车大厅地面的清洁,为乘客提供一个良好的服务环境。5 l; o/ w1 ?3 b- M3 v, Y, p& z% ~6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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