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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车时踩到橘子皮摔倒致残
5 f2 ]# \% C: s2 N 今年1月15日,刘女士到象山汽车站坐车,步行至候车大厅,正准备排队检票上车时,不小心踩到了候车大厅地上的一片橘皮,当场摔倒在地,过了不久,左脚就肿了起来。4 @8 q2 J6 j. b( K2 l
此后,刘女士在其女儿的陪同下到当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囊、侧副韧带、髌韧带、隐神经损伤。因伤势过重,刘女士后转至宁波住院治疗。出院后,刘女士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势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h1 I" G$ v7 i' Q) Q9 N' J
之后,刘女士曾多次联系象山公路运输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一直没有结果。今年9月,刘女士将象山公路运输公司起诉至法院。她认为,公路运输公司未及时清理候车大厅地上的垃圾,造成其滑倒受伤的事实发生,违反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 \, R+ M; O0 L
而公路运输公司认为,一方面,刘女士急着检票上车,没有注意到地上的橘皮,是她自己没有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另一方面,候车大厅是承包给物业公司打扫的,当天有3名清洁人员从早上6点到下午5点半不间断进行打扫,已经尽到了打扫的义务。更何况该橘皮是其他乘客乱扔所致,车站方面是不可能保证地上没有任何的瓜皮果屑。
) }5 Z9 I4 V. L* v1 a' x4 ` 基于双方当事人有调解的意向,象山法院多次组织调解。调解中,考虑到刘女士是在车站候车大厅内受伤的,运输公司表示愿意一次性赔偿刘女士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刘女士对此表示接受。上周五,该案以公路运输公司赔偿刘女士6万元的方式调解结案。
# U5 F: G9 B5 f l 法官说法! L8 a9 T; w- A5 y6 ~
运输公司有义务保证候车大厅地面清洁% @0 Q5 D. K9 M2 f
象山法院的法官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违法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指的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相对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此种义务,进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形态。+ l) b+ Y# o8 n* l& v: l
运输公司有义务保证候车大厅地面的清洁,为乘客提供一个良好的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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