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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收据上多一行字 多得20万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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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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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3-11-29 08:59: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黄云是独生子,高中时,他就与同学小林恋爱。为了让两人能早日有个家,早在2006年,双方父母就出资35万元,以小林的名义某小区买了套房。其中,小黄的父母出资20万元,小林的父母拿到这20万元后,出具了一张收条:“今收到小黄父母20万元,用来给小黄云、小林买房。”
      2008年起,两人大学相继毕业后便留在当地工作。没多久,两人便登记结婚。可婚后两年,小林就因为丈夫小黄对她态度冷淡提出离婚。后来两人虽未离婚,但一直分居。2011年底,小林再次将小黄告上地方法院,要求离婚,并认为他们居住的房子,是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她一人名下,属于她婚前的个人财产,她愿意补偿20万元给小黄。
      小黄并不想离婚,他说是工作后压力大,加上自己生病才疏忽了小林。至于房子,他认为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当初他父母出资20万,出了大头。这房子应该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小林坚称,那20万是小黄父母借给他们的借款,没用来买房。
      法院判决
      女方补偿男方4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两人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准予离婚。对争议的房屋,是双方以小林的名义于婚前购买,因此该房屋应以出资额为依据,以按份共有处理。由于房子登记在小林名下,且目前由小林及家人居住,对房子分割给小林双方均无异议,小林应按小黄应有的份额给予补偿。
      小林主张小黄父母所出的20万元是借款,而她父母出具的收条上已经明确写明该笔款项用于购买房产。从现实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由于小黄父母没有明确作出20万元房款是赠与小黄、小林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是对小黄个人的赠与。
      按照小黄与小林对该房屋的出资比例为4:3,小黄应对该房屋享有4/7的份额。该套房的市场评估价为70万元。2012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小林应补偿小黄40万元。小林对该判决不服,向地方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小林并未主动履行。小黄申请强制执行,近日,在法官见证下,小林支付完毕补偿款。
      法官建议
      可细读《婚姻法》几个解释
      如今一套房子动辄上百万,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非常普遍。他们该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及子女的权益?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及解释(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通过这条法规,已经明确,父母为子女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对子女一人的赠与,属于子女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
      父母为子女购房,如碍于情面没有约定房屋产权归属和份额的,最好保留出资的原始凭证。这样子女婚姻生变后,也算有了依据,按照法律明确规定处理即可。
      相关法条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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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编辑: 王霄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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