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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曾孙蒋友柏状告杭州作家抄袭博客获赔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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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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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4-18 09:42: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蒋友柏作为蒋介石的曾孙,一度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而蒋友柏与蒋家历史,蒋友柏与台湾30年的变迁,这两个方面正是《悬崖边的贵族——蒋友柏:蒋家王朝的另一种表达》一书的重磅内容。”

      昨天,上图书网搜索《悬崖边的贵族》,现居杭州的周为筠(笔名)所写的这本书,显示的是“缺货”。

      圈内人,告知“因为这本书,周为筠惹了官司”。

      昨天,浙江省高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去年的10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周为筠所惹的官司正是其一,起诉他的便是蒋友柏。

      因为蒋友柏起诉周为筠在书中大量非法抄袭了自己的博客内容,此案作为新类型案件的代表之一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据省高院发言人介绍,近年来,随着网络自媒体技术的兴起和发展,源于博客、微博、微信等互联网载体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逐渐增多。

      而博客文章到底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又该判定多少侵权赔偿,这都让法官们考量再三。

      蒋友柏索赔50万元

      根据蒋友柏的起诉,周为筠所抄袭的博客内容是自己发表在“白木怡言”博客上的文章。

      “现在互联网上的作品被抄袭和侵权的是比较多的,但是怎么来证明这个博客就是本人的,这也是一个问题。”

      昨天,此案的一审法官说,蒋友柏为此提供一份由他本人使用密码登录“白木怡言”博客的公证书。而且浏览该博客可以看到,他所发表的文章浏览量非常大,具有一定影响力。

      最终,法庭审理认为,蒋友柏在其“白木怡言”博客(http://www.yubou.tw/)上发表的文字,表达了其个人一定的思想、情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故依法认定其“白木怡言”博客上的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相反,周为筠提供的一份MSN(一种网络社交聊天工具)交谈记录的公证书,却没能帮助证明自己的清白。

      周为筠认为,根据交谈记录,周为筠曾就涉案书籍书稿的写作目的、出版意义、资料引用、图片使用等问题,通过电话、邮件、即时通讯(MSN)等方式与蒋友柏的代表黄佑婷进行沟通,也曾把书稿初样全部发给黄佑婷,望求审核,对此,蒋友柏和蒋友柏的代表黄佑婷一再表示认可、没有任何问题,并大力鼓励和支持周为筠出版该书,多次做出不会找任何麻烦的承诺。

      蒋友柏方对这份交谈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却指出这恰恰说明周为筠清楚使用博客内容须经原告授权;被告周为筠使用原告博客内容超过10%,不属于合理使用;黄佑婷只是原告公司的一个工作人员,并无原告相关著作权的授权。

      法庭审理后也同样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周为筠获得了授权。

      出版前曾让蒋友柏团队人员审核

      周为筠写的《悬崖边的贵族——蒋友柏:蒋家王朝的另一种表达》,2010年5月出版发行。

      2010年7月,蒋友柏委托上海的两名律师,到杭州西湖区法院起诉了周为筠及图书的出版社和宣传策划公司。

      蒋友柏起诉称,在该书中,周为筠非法大量抄袭了自己的博客文章,甚至歪曲事实,篡改编造,要求被告方赔偿50万元,并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但三被告的代理律师辩称,周为筠创作的《悬崖边的贵族》一书是合法出版物,周为筠有权创作关于蒋友柏的个人传记,该创作行为,是依法行使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及评论权,并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许可。

      而且,在《悬崖边的贵族》一书中引用原告博客内容,属于合理使用,并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该书为人物传记,在人物传记的创作过程中引用传主的原话或对外公开的文章等不可避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

      周为筠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中引用原告博客的内容只占到了全书内容的极小比例,并不构成全书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且蒋友柏博客的内容应视为是蒋友柏已经发表的作品。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蒋友柏

      蒋介石曾孙,汉族,1976年9月10日生,身高1米85,蒋经国之子蒋孝勇与妻子方智怡的长子(友柏的两个弟弟:蒋友常、蒋友青)。祖籍浙江奉化,现居台湾,为台湾橙果设计公司老板。

      法庭比对了完全一致的13641字

      案中,蒋友柏主张涉案书籍中与其博客文字内容完全一致的为13641字数、略微修改的为4304字。法庭一一进行了比对。

      例如:原告博客文字内容:……现在回想起来,觉得自己当时还真的很幼稚很无知。但也因为有这个过程,现在任何媒体对我的“夸奖”或者是路上遇到不认识的朋友对我竖起大拇指,我的“big ego”也都能免疫,不受感染。

      涉案书籍第130页第5段文字内容:多年以后蒋友柏再回想起当年,觉得自己当初还真的很幼稚很无知。也正因为经历了这个特殊的过程,现在任何媒体对他的“夸奖”,或者遇到朋友对他竖起大拇指时,他都有了非凡的免疫力。

      上述两段经比对,原告认为,两者文字内容完全一致。三被告认为,系转述和引用并评论其思想。

      原告博客文字内容:……我当时第一个想法就是告诉他“只是开店成不了大事,他应该跟我一起成立一个设计公司,专做属于把台湾口味提升到世界水准的产品设计”,但毕竟他已经接受过台湾现实的洗礼,知道那时候设计在台湾还是搬不上台面的一种产业。……

      涉案书籍第125页第3、4段中文字内容:……蒋友柏直言不讳地告诉石大宇:“只是开店成不了大事,你应该跟我一起成立一个设计公司,专做属于把台湾口味提升到世界水平的产品设计。”然而,石大宇毕竟已经接受过台湾现实的洗礼,知道那时候设计在台湾还是搬不上台面的一种产业。……

      上述两段经比对,原告认为,两者文字内容完全一致。三被告认为,系合理引用。

      法庭认为,周为筠在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博客文字,又未指明引用出处、未进行独立创作,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抄袭,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即使授权立传也不能擅用博文

      蒋友柏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人民币60000元,法庭最终判定赔偿数额为400000元(含合理费用)。

      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周为筠等三被告均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即使蒋友柏同意周为筠为其立传,也不意味着蒋友柏同意周为筠使用其博文的内容。

      周为筠在撰写此书的过程中,在使用蒋友柏博文之前,就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蒋友柏本人的同意,而不是事后以各种间接证据来推断蒋友柏有同意的意思表示。

      作为纪实作品的传记,参考第一手资料是合理的,但参考并不意味着抄袭。作者在参考第一手资料后,完全可以以自己的方式表达出来,从而完成自己作品,而并非一定要原文摘抄。

      周为筠使用蒋友柏的博文时既没有为蒋友柏署名,也没有指明出处,使用数量近2万字,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

      因不能确定涉案书籍的获利,原审法院考虑作品和著作权人的知名度、侵权作品受众的广泛程度、侵权人在业界的影响范围、侵权性质等因素,判决赔偿数额40万元并无不当,遂于2013年11月1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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