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5月7日讯(记者 潘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近日联合下发文件,决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浙江省内的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根据文件要求,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8000元、10000元收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10000元、12000元收取;上述收费标准学校可以下浮。 据介绍,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由学校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对研究生的收费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民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招收研究生的收费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据了解,高等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根据教育培养确定的学制年限,按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经批准转学等提前结束学业的,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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