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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与1999年购买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2000年1# O& G6 F1 V! O* z% B4 A
月,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刘某一气之下,将车开走,离家独居。7月12日,刘某与张某联系,商量将车卖给张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5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刘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刘某慌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辆转到了张某名下。10日后,李某得知此事,找张某要车,被张某拒绝。李某以刘某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此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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