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陈女士在萧山新湾金菱花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子是一手房。2010年,陈女士开始对新房进行装修,随后发现主卧洗手间盥洗盆处的水管无法疏通。 “修理管道的师傅说,要疏通管道就得打开楼下业主家的天花板,所以我找了物业,希望他们介入协调。但是楼下业主开出了两个条件:首先我得承担对方一年的物业费,另外只要打开了天花板,就得给她以旧换新。”陈女士说,她认为这些条件过于苛刻,所以修理管道的事一直没有结果。 据陈女士透露,自己从房子装修时就开始向物业反映这方面的情况,但物业一直没有协调处理好,使得五年前就购入的房子,主卧洗手间的盥洗盆一直无法使用,非常麻烦。 拒交物业费,却收到两张律师函 陈女士说,由于该房子的开发商为金菱置业,而物业管理外包给了其他公司,自她入住以后,先后更换了两家物业公司,都无法解决问题,因此三年来她拒绝缴纳物业费。 去年10月11日,她收到来自杭州元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上面要求陈女士尽快缴纳803元的物业管理费;此后,新湾金菱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变更为杭州胜源物业有限公司,今年1月18日,她收到了该公司委托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要求其缴纳802.3元的物业管理费,称如果继续拖欠,将诉诸法律。 让陈女士无法理解的是,家里的洗手间因为排水管堵塞的问题一直无法正常使用,物业的不作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但现在物业却反过来找自己要钱。 开发商、物业、业主,由谁来承担责任? 对此,记者联系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潘永明律师,“一般商品房在买卖合同签订时都有一个质量保修期,水管自拿到毛坯房后就出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可向开发商提出保修。”潘律师说。 房屋开发商金菱置业的工作人员表示,陈女士是在2007年购入的房子,已过质量保修期;此外,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排水管道的保修期为两年,而陈女士购入房子五年,综合以上两点,开发商已无需承担责任。 “如果房子超过保修期,业主可仔细查看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若该合同中提及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物业有义务协调解决处理等条款,物业公司应根据承诺付诸行动,并承担业主的损失。”潘律师说,“如无相关说明,消费者就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对此记者联系了物业管理方,杭州胜源物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将尽快出具《物业管理合同》,以明确责任。此外,据律师透露,根据《民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房屋维修时,相邻有义务为彼此提供便利。如果业主不积极配合相邻,法院可根据情节严重性,对责任方进行罚款或处以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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